一、體檢報告上的“影子”成了拒賠理由
客戶王某于2021年投保百萬醫療險。投保前一年的體檢報告中,有一項“甲狀腺回聲不均,建議隨訪”的描述。王某當時無任何不適,未予理會。投保一年后,王某因發現頸部包塊就醫,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行手術治療,發生醫療費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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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取其既往體檢記錄,以“甲狀腺回聲不均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異常,屬于既往癥,甲狀腺癌與該異常相關”為由,拒賠并解約。
二、澤良策略:精準界定“既往癥”的法律內涵
澤良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既往癥”三個字嚇倒,而是從醫學事實與法律定義的交叉點切入。
1、核心論點: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既往癥”?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醫療險合同對“既往癥”的通常定義,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前,被保險人已明確診斷、或已出現癥狀、或已接受治療的疾病。其核心在于“被保險人應當知曉”其存在。
本案中,“甲狀腺回聲不均”僅是一個影像學描述,不是疾病診斷。王某本人無任何不適,體檢醫生也未告知其“有病”,僅建議隨訪。對于一個普通人而言,無法合理預期這一描述意味著未來會發展為癌癥。
2、醫學證據切割:回聲不均與甲狀腺癌的關系。
澤良律師邀請超聲科專家出具意見:甲狀腺回聲不均是超聲檢查中的常見表現,可見于橋本氏甲狀腺炎、甲狀腺功能減退、甚至正常變異等多種情況,絕大多數回聲不均者終身不患癌。目前無任何醫學證據表明“回聲不均”是甲狀腺癌的必然前兆,二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
3、舉證責任轉移:保險公司需證明“相關”。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保險公司以既往癥為由拒賠,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既往異常與本次出險疾病之間存在醫學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保險公司僅憑“回聲不均”四字,無法完成這一高標準的舉證。
三、勝訴結果:法院采納“無因果關系”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過于寬泛,將投保前的非特異性影像學發現直接等同于既往癥,不當擴大了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且其未能舉證證明“回聲不均”與甲狀腺癌之間存在醫學上的因果關系。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撤銷拒賠決定,全額支付50萬元醫療費,并恢復合同效力。
體檢報告上的每一處異常描述,不等于保險條款里的既往癥。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醫學事實與法律定義的精準匹配出發,為客戶打破不合理的免責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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