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4 日,四川南充儀隴警方披露了一起讓人哭笑不得的案件。男子李某某參加朋友張某某的婚禮,為了博取網絡流量動起了歪腦筋 —— 他盜用新娘的微信頭像,捏造了 “新娘曾是自己前女友” 的聊天記錄,還編造了新娘邀請自己參加婚禮的假象,隨后把截圖發到了社交賬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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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案發,這條虛假內容的瀏覽量超過 10 萬,收獲了數百條評論和點贊,不僅讓新婚夫妻的聲譽受損,還攪亂了網絡公共秩序。最終,李某某因擾亂公共秩序,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很多人覺得,在網上編個段子、開個玩笑沒啥大不了,大不了刪了就行。但這個案子給所有人提了個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造謠的后果可能是實打實的 “進去蹲幾天”。
李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而非簡單的治安罰款,背后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李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 “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的構成要件,他盜用他人頭像、捏造聊天記錄、虛構事實發布上網,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虛假信息廣泛傳播的后果,10 萬 + 的瀏覽量說明已造成實際社會影響,不屬于 “情節較輕” 的情形,被行政拘留是依法處置的必然結果。
倘若李某某的造謠行為造成了更嚴重的后果,那付出的代價就遠不止拘留這么簡單了。如果他的謠言引發了網絡暴力、導致當事人精神失常,哪怕只是瀏覽量達到法定的嚴重標準,其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而根據司法解釋,“情節嚴重” 就包括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以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情形。李某某的瀏覽量雖超 10 萬,但警方最終按治安案件處理,大概率是綜合考慮了當事人未提起刑事自訴、未造成極端嚴重后果等因素。
行政拘留只是公權力對李某某的行政處罰,并不代表這件事就此畫上句號。被造謠的新娘和丈夫,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某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還能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尤其是在婚禮這種人生重要的場合被惡意造謠,給當事人帶來的心理創傷是實實在在的,法院通常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酌情支持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李某某這事,說到底就是為了那點虛無縹緲的 “流量”,把朋友情分、他人名譽和法律底線全都拋到了腦后。最終的結果卻是流量沒變現,自己先進了拘留所,出來后還可能要面對民事賠償,原本的朋友關系也徹底破裂。這筆賬怎么算都劃不來。
網絡時代,流量固然誘人,但守法永遠是不可觸碰的底線,做人做事,更得有分寸、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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