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送裝修”未標明期限,開發商被罰
編輯整理:張雙建律師,執業于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
前言
促銷,是開發商在銷售樓盤時的常用手段,尤其是行情低迷時。
希望今天的案例,能給各位一些警醒與啟示。
新疆案例
開發商“買房送裝修”:未明示贈送商品期限,被罰款
2024年9月23日,執法人員對托克遜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小區房產開發項目售樓部內發布的該小區“買房送裝修”活動廣告,未明示贈送品的期限。
處理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發布未明示贈送品期限的廣告行為。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托克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廣告法》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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