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暖心建議引發熱議,全國人大代表戴茵提出要加強電信運營商扣費監管,重點守護老年人群體的財產安全,還建議對 70 歲以上用戶,直接不開放 “免密支付”“自動續費”“先用后付” 這些功能。
背后的原因很現實,如今我國 60 歲及以上網民規模已達 1.61 億,老年人網絡經驗不足、風險防范意識弱,還容易受生理功能退化影響,很容易被 “免費試用”“1 元體驗” 的彈窗誘導,誤點開通增值業務后被悄悄扣費,往往等發現時已經產生多筆損失,這個建議正是沖著這個實際痛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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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建議的初衷滿是善意,但從法律視角來看,要把這份暖心想法變成切實管用的制度規范,還得琢磨清楚背后的法律邊界和實操問題,不是簡單一刀切就能實現的。
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一刀切限制 70 歲以上老人的這類支付功能,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買不買、用哪種方式消費支付,都該由消費者自己說了算。
自動續費、免密支付這類功能,本質上是為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消費者合法的選擇項。
如果直接對 70 歲以上老人關閉這些功能,相當于在法律層面直接認定這部分人群沒有能力自主決定是否使用便捷支付,這就牽扯出一個核心問題:這種保護性限制,會不會變成對老年人自主選擇權的過度干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核心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但這種保障更多是通過為老年人提供適老化便利、加強消費風險提醒、嚴厲打擊針對老年人的欺詐行為來實現,而非直接剝奪他們與其他成年人同等的消費選擇權。
現實中不少 70 歲以上老人頭腦清醒、熟悉手機操作,能自主判斷消費風險,他們想用免密支付享受便捷,法律本不該替他們做決定。
這份建議里還有個值得深究的點,就是運營商的責任邊界該如何界定。代表提出如果因誘導開通、扣款導致老年用戶話費損失,電信運營商應先行墊付賠償,再向合作方追償,這個先行墊付的思路,給老年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新方向,能大大降低老年人的維權成本。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平臺和商家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負有直接責任,但運營商作為扣費通道,是否要對第三方合作業務的誘導消費承擔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很大。
戴茵代表的建議,相當于在法律層面給運營商加了一道 “把關人” 的法定義務,不僅要求運營商確保自身扣費流程規范、信息透明,還得對代收費的第三方增值業務進行實質性審核,一旦出了問題,運營商要先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思路落地的話,老年消費者維權會更高效,不用再在運營商和第三方之間來回推諉,但也存在現實問題:運營商先行墊付賠償后,向第三方合作方追償的成本和難度該由誰承擔?
如果追償成本過高、難度過大,會不會導致運營商為了規避風險,干脆對所有第三方增值業務一刀切收緊,反而影響了正常的商業生態,也讓老年人失去一些合法的消費選擇。
說到底,這份建議的核心,是想通過法律手段為老年人在數字消費時代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墻,它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把老年人群體在數字消費中的弱勢地位擺到了臺面上,倒逼制度設計者正視老年人的數字消費安全問題,讓監管更有針對性。
但法律的精髓在于精細化,對老年人的保護從來不等同于包辦一切。對 70 歲以上老人關閉相關支付功能,是一種簡單直接的物理防護,能快速規避風險,卻忽視了老年人的自主意愿。
更理想的落地路徑,或許是強化事前提醒和事中確認的制度設計,比如對老年用戶開通這類功能設置多重身份驗證、手動輸入確認、子女授權可選等環節,對 55 歲以上用戶的自動續費設置彈窗、多頻次短信甚至電話的顯著提醒,讓老年人在充分知情、看清消費陷阱的前提下,依然保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畢竟,除了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人,絕大多數老年人都有獨立的判斷能力,他們的自主消費意愿,同樣值得被尊重。
保護老年人的數字消費安全,從來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選擇題,不是要么放任風險要么剝奪權利,而是在兩者之間找到精準的平衡。幫老年人守住消費底線、看清各類陷阱,同時尊重他們的自主選擇,讓他們能安心享受數字時代的消費便利,這才是這份暖心建議真正想要實現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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