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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某華(化名)與張某強(化名)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二子,長子張某峰、次子張某磊(化名)。張某強于1996年去世,張某磊于2022年6月去世。張某磊與劉某(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女張某彤(化名)。張某華家中原有兩處宅院,1992年經家庭成員分家,張某磊分得其中二號宅院,該院落共有正房5間,后張某磊與前妻在該院落加蓋東廂房3間,二人離婚后,就二號宅院房屋分割達成協議,約定張某華對該院落部分房屋享有居住權,所有權歸張某磊。
2015年,二號宅院面臨拆遷,張某華與張某磊分別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二人各自享有安置房指標101.43平方米,后雙方約定合并選購安置房,張某華的指標全部調整至張某磊名下,拆遷補償款亦統一由張某磊領取。張某磊最終選購三套安置房,分別為一號房屋(建筑面積54.53平方米)、三號房屋(建筑面積60.7平方米)、四號房屋(建筑面積87.12平方米),購房款從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扣除。
2016年,張某華因拆遷利益分割,以分家析產糾紛將張某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法院經審理作出A號民事判決,認定一號房屋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無法確認所有權,判決張某華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同時判令張某磊支付張某華部分拆遷補償款,駁回張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22年張某磊去世后,張某彤提交張某磊生前親筆遺囑,遺囑載明張某磊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均歸張某彤所有。2023年,張某華曾以法定繼承糾紛起訴劉某、張某彤,要求繼承部分安置房,后因張某彤提交遺囑,張某華申請撤訴。
后一號房屋具備產權登記條件,張某華要求劉某、張某彤協助辦理該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遭到二被告拒絕。二被告辯稱,張某華僅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無所有權,且A號判決已處理過房屋相關權利,張某華本次起訴屬于“一事不再理”;同時,張某磊遺囑明確一號房屋歸張某彤所有,張某華無權主張產權。為維護自身權益,張某華委托律師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裁判結果
確認以張某磊名義選購的甲公司北京新機場安置房項目一號房屋(原施工樓號,正式名稱以竣工后相關部門批準為準)的房屋權利由張某華享有;
在一號房屋具備不動產權登記條件時,劉某、張某彤于十日內協助張某華辦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在張某華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1. 張某華對一號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是否有權要求辦理產權登記;2. 張某華本次起訴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3. 張某磊的遺囑能否對抗張某華的產權主張。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張某華對一號房屋享有完整的房屋權利,有權要求辦理產權登記。一號房屋雖以張某磊名義選購,但該房屋的選購使用了張某華的安置房指標,且A號生效判決已確認張某華對該房屋享有權利,當時未確認所有權,僅因房屋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無法辦理物權登記。現房屋已具備產權登記條件,張某華基于生效判決確認的權利,主張辦理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第二,本案不構成“一事不再理”。A號判決系針對分家析產糾紛,僅處理張某華對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未涉及所有權及產權登記問題;本次張某華起訴,核心訴求是要求二被告協助辦理產權登記,主張將居住權轉化為所有權,與前案訴訟請求、審理范圍均不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適用條件,二被告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三,張某磊的遺囑不能對抗張某華的合法權利。張某磊的遺囑雖載明三套安置房歸張某彤所有,但一號房屋的選購依賴于張某華的安置房指標,且A號生效判決已確認張某華對該房屋的權利,該權利具有既判力,張某磊無權以遺囑處分不屬于其個人單獨所有的房屋權益。張某彤以遺囑主張一號房屋所有權,損害了張某華的合法權利,該部分遺囑內容對一號房屋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二被告有義務協助辦理產權登記。張某磊去世后,劉某、張某彤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張某磊遺產的范圍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協助張某華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張某華要求二被告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安置房居住權轉所有權”這一高頻家庭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當事人的維權提供參考。
精準把握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夯實勝訴核心。本案中重點圍繞A號生效判決展開,明確該判決確認的并非單純的居住權,而是張某華對一號房屋的核心權利,只是因房屋產權未完備而暫未確認所有權。以此為突破點,論證“居住權轉所有權”的合法性,反駁被告“僅享有居住權”的抗辯,為案件勝訴筑牢基礎。
破解“一事不再理”抗辯,明確維權方向。律師精準區分前后兩案的訴訟請求,前案系分家析產主張所有權(未獲支持,僅判居住權),本案系主張產權登記(居住權轉所有權),二者訴訟標的、訴求核心不同,成功說服法院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避免維權被駁回。
否定遺囑的對抗效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律師重點論證,張某磊的遺囑處分了不屬于其個人單獨所有的房屋權益(一號房屋含張某華的安置房指標權益),且該處分行為與生效判決確認的權利沖突,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提交拆遷安置協議、指標合并選購證明等證據,佐證張某華對一號房屋的權益來源,反駁被告的遺囑抗辯。
聚焦安置房產權登記的核心條件,推動訴求落地。律師協助當事人收集房屋具備產權登記條件的相關證據,明確“房屋產權完備后,居住權可轉化為所有權”的法律邏輯,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論證張某華要求辦理產權登記的合理性,推動法院支持訴求,實現居住權到所有權的轉化。
最后,若您正面臨安置房居住權轉所有權、產權登記協助糾紛、分家析產后續維權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拖延。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房屋權益、破解對方抗辯、依托生效判決主張權利,幫您高效化解家庭房產矛盾。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安置房產權糾紛、遺產繼承與生效判決沖突、居住權轉所有權等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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