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期刊載了《張正國訴江蘇紅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案》,該公報案例裁判要旨剛一亮劍,頓時讓工程居間人(俗稱介紹人、皮條客)(《民法典》統一術語為中介人)瑟瑟發抖,引爆工程法律圈,筆者就此簡評如下:
一、該公報案例不能一錘定音,但體現了最高法院的傾向性意見。最高法院的公報案例,不是指導性案例,不產生各級法院應參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實務中,公報案例實為風向標,可以體現最高法院的傾向性意見,與(2013)民提字第92號的裁判觀點一脈相承;尤其是當前各地法院存在爭議,可以引導形成主流裁判觀點。
二、該公報案例旗幟鮮明,各地法院為之一驚。該公報案例對案涉工程的居間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間費定量的裁判觀點,明確重申: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居間合同也無效,法院對居間費不予支持。該公報案例對各地法院當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間費的裁判觀點,可謂平地一聲雷。
三、該公報案例中居間促成的工程合同無效類型。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一條等規定歸納的無效類型。根據該公報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間事項與此相關且居間促成該無效類型的建設工程合同成立的,則居間合同也無效,法院對居間費不予支持。
四、該公報案例裁判要旨,有一刀切的弊端。播下龍種,收獲跳蚤;極易誘導承包人獲益后,過河拆橋,就不支付居間費。筆者認為,只要最終的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獲得工程款的,工程居間人于此情形可力爭相應的居間費,且法院可酌定支持居間費。理由有三:
一是法律要公平合理。承包人(委托人)可折價補償,居間人卻白忙一場,公平何在?誠信何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當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工程居間人于此情形,卻要不著居間費,為他人做嫁衣,白忙活了。
二是壞制度誘發作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歷年統計在實務中居高不下,屢禁不止,若所涉居間合同均無效且無居間費,或誘發承包人批量跟風毀約。
三是工程質量合格才是最大的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多年痼疾,應綜合治理,如資質、招投標等嚴管也是病因。法槌一敲,拿工程居間人開刀,實為頭疼醫腳;療效如何,可以邊走邊瞧。
公報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期:《張正國訴江蘇紅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居間合同約定的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該居間合同因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合同,居間方據此主張居間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報案例:《上訴人張正國與被上訴人江蘇紅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民終10148號】,本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正國與紅戰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就湯山G81地塊工程招標簽訂的《居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查明的事實,涵田公司將位于湯山美泉路與延祥陸路口湯山G81地塊項目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塊項目土建安裝工程內部承包招標文件,將自涵田公司處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電安裝施工交由他人施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張正國與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事項是由張正國為紅戰公司與省建公司促成簽訂上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張正國與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張正國上訴主張該《居間協議》有效,本院不予采信。張正國依據該協議主張的居間費用不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對張正國主張的居間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本案系張正國與紅戰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糾紛,張正國在一審中也未將紅戰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列為被告,一審法院為查明張正國與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事項的性質,已追加省建公司、涵田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至于張正國與崔德建、鄭國清之間的其他事實,不屬于本案應當查明的事實范圍,故張正國上訴主張一審法院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本院不予采信。
誠實信用是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該原則系建立在當事人合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礎上。本案中,因張正國與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無效,張正國的居間行為違法,故一審法院對張正國主張的居間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張正國如果認為其他有關當事人或案外人在建筑市場中存在因違法行為而獲利的情況,可依法向建筑市場有關主管部門反映,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張正國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違反誠信原則及不讓違法違約者得利原則,本院不予采信。
關聯法條
1.《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聯案例
1.不支持居間費: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居間合同也無效,法院對居間費不予支持。
案例一: 《哈爾濱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長柱工程信息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2號】,本院認為,(二)關于王長柱介紹工程行為的效力。涉案工程為造價1044.4萬元的商業服務和住宅樓,屬于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王長柱介紹涉案工程,金鑫公司承諾付給其46萬元工程信息費,直接規避了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程序,雙方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五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承發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或者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的規定,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四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本案中因王長柱非法介紹工程,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的監管,導致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其與金鑫公司約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費,不受法律保護。否則,如果因規避招標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認定規避招標行為有效,允許從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那將會使不法行為合法化,不僅有損法律的權威,而且客觀上會鼓勵這種行為發生,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建筑工程質量,危害購房人的安全。
案例二:《王常亮、林輝居間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772號】,本院經審查認為,王常亮與林輝簽訂的案涉《合作居間費給付合同》約定王常亮促成林輝與廣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南寧市橫縣景江花園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林輝支付居間費用。后王常亮、林輝與廣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二分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簽訂了《建筑工程管理責任書》,該《建筑工程管理責任書》性質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資格要取得相應的資質條件,王常亮、林輝承包建設工程不符合資格。案涉《建筑工程管理責任書》為無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居間合同中促成合同成立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本案林輝沒有與廣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南寧市橫縣景江花園工程簽訂有施工合同 (注:原文缺字,應為有效施工合同) ,王常亮要求林輝支付居間報酬及違約金的主張不成立。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 酌定支持居間費: 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居間合同也無效,法院對居間費可酌定支持。
案例三:《郎鍵、張宏偉等居間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76號】,本院認為,綜上分析,張宏偉明知郎鍵沒有合法建筑施工資質、需要借用有資質的公司施工,仍為其居間介紹工程項目,損害建筑質量安全管理的社會公共利益,系無效民事行為。原審法院認定涉案居間合同合法有效,適用法律不當。但郎鍵與張宏偉簽訂了居間合同、且經張宏偉的介紹代表歐達公司與仟福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并領取了部分工程款,現又主張合同無效,不支付居間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本案應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基礎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張宏偉實際提供服務和支出費用的情況,公平合理地認定郎鍵應當承擔的責任。郎鍵的部分再審理由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再審情形。
案例四 :《劉一昶與韓長錦、韓長俊居間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申7606號】,本院審查認為,劉一昶的再審申請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經查,劉一昶與韓長俊、韓長錦簽訂《工程業務提成協議》,明確約定劉一昶負責將宏遠公司中標的“啟東寶豐置業有限公司恒大海上威尼斯首四期B型低層住宅114幢、主體及配套工程”洽談承包給韓長俊、韓長錦承建,并由劉一昶收取相應的居間報酬。而韓長俊、韓長錦系個人承攬上述建設工程,其并無承建該工程的施工資質,劉一昶對該事實應當明知,故《工程業務提成協議》約定的居間事項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無效。二審判決在認定該協議無效的前提下,酌定由韓長俊、韓長錦承擔部分勞務費用,并無不當。
案例五:《梁劍華、李杰居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3929號】,本院經審查認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做出(2019)桂08民終1393號民事判決屬于生效判決,認定梁劍華與戴文福之間簽訂的《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書》是非法轉包關系。唐建軍在明知梁劍華個人不具有承包建設工程相關資質的情況下,約定由唐建軍促成梁劍華以個人名義承包案涉工程,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無效。在本案中唐建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服務,梁劍華簽訂了《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書》,梁劍華不能完成涉案工程不是唐建軍造成。案涉《居間合同》認定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均有過錯,相互負返還義務。唐建軍提供的服務無法返還,應給予折價補償。唐建軍已完成主要合同義務,預付140萬元可作為其提供媒介服務的折價補償,沒有返還的必要。原審判決并不是以合同無效為依據判決梁劍華支付140萬元居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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