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單位中途退場情形時有發生。對于單價類施工合同而言,一般能夠直接根據計價約定及已完工程量進行結算計價。但是對于固定總價包干合同而言,由于固定不變的總價金額是針對交付全部合格工程的價格,而在中途退場形成“半拉子”工程的情況下,退場結算金額難以直接得出,因此情況相對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已施工部分工程款項如何結算,本文將為大家展開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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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包干合同模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模式包含固定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模式。在清單計價方式下,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固定價合同又可分為固定單價合同(面積固定單價包干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總價包干合同)。固定總價合同以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施工內容為前提,若承包人因故無法將全部工程完工,對于工程款結算自然無法直接適用合同約定固定價款。若承包人在未全部完工的情況下退出施工,實務中也會出現不同的結算方式。
實務觀點
工程質量不合格
施工單位起訴主張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獲得支持的必備前提條件應當是工程質量合格。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款。
工程未完工的結算方式
根據業主、施工單位(承包人)何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不同,結算方式也不一樣。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51262-2017)規定,下文中的“委托人”是指委托鑒定機構對鑒定項目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1.委托人認定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鑒定人可參照工程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算出未完工程價款,再用合同約定的總價款減去未完工程價款計算。
2.委托人認定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請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算已完工程價款,鑒定人可采用這一方式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其他結算方式
《建工司法解釋一》第28條對于固定總價工程在已經施工完畢的情況下的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合同中途被解除后如何結算已完工程價款,沒有明確規定,下面總結了實務中的幾種處理方式:
1.根據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量或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方式進行結算;
2.按照施工圖計算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定額計價結算;
3.固定總價合同解除后,如果工程量確定,可套用固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量之比所計算出的固定單價,進行結算;
4.固定總價合同解除后,按照有效的結算協議金額進行結算;
5.固定總價合同解除后,如果工程已完工,通過竣工驗收,應按照合同約定按固定總價結算。
各地觀點整理
1.陜西省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工程變更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答:合同約定固定價款的,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承包人能夠證明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屬于合同約定包干價范圍之內的,有約定的,按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主張調整的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施工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2.河北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冀高法〔2023〕30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如建設工程尚未完工,當事人對已完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委托鑒定,但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范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即由鑒定機構在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工程價款。當事人一方主張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山東省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固定總價結算,當事人主張施工范圍、工程量增減的,如何處理?
答:合同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未超出約定施工范圍的,應當適用固定價結算。當事人主張施工范圍增減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對增減的工程量進行結算;(2)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對于能夠確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范圍比例的工程,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按比例折算;無法確定已完工比例的,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工程造價委托鑒定。
法律建議
中途退場時 ,為減少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的糾紛,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 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在無法達成協議又通知無果時,應及時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除。
2. 妥善處理人、材、機的清場問題。對于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施工單位因存在工期等嚴重違約行為影響到發包方的生產經營,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等緊急情況,為避免損失的擴大,發包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施工單位退出現場。
3. 施工單位應注意收集留存證據。比如會議紀要、與發包人之間的往來信函、質量評定表、監理證明等文件。對于一些重大的施工現場情況,還應及時拍照或錄像,并妥善保存相關的原始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對于一些容易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證據,應及時申請證據保全。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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