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男子花7000元找婚介所相親,見了兩個姑娘后都不滿意,理由竟然是嫌人家眼睛太小,不符合他“明眸善睞”的標準。要求退錢被拒后,他一紙訴狀把婚介所告上法院。本以為能討個說法,結果法院的判決讓他當場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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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也給想找婚介的朋友提了個醒:心里的標準,不寫進合同等于白搭!一、花7000元找對象,見了倆姑娘卻嫌眼睛小陳先生今年三十出頭,一直單著。家里催得緊,自己也著急,可平時工作忙得腳打后腦勺,哪有時間談對象?思來想去,他決定找婚介所幫忙。
選了一家看起來挺正規的婚介所,陳先生咬咬牙交了7000塊錢服務費。簽完合同那天,他心里美滋滋的,就等著遇見那個對的人。陳先生心里有個執念,找對象必須得“明眸善睞”。這詞兒聽著文雅,說白了就是眼睛要大、要有神,最好能勾人魂那種。
沒過幾天,婚介所就來電話了,說給他物色了倆姑娘,條件跟他挺般配,趕緊來見見。陳先生收拾得人模人樣的就去了。結果見了第一個,他心里就涼了半截。這姑娘哪都好,就是眼睛太小,跟倆小黑豆似的,離他心里的“明眸善睞”差著十萬八千里。忍著見了第二個,得,還是這個類型,眼睛也不大。陳先生這火“蹭”就上來了,合著我花7000塊錢,就給我看這個?
二、要求退錢被拒,一氣之下告上法庭陳先生當場就跟婚介所翻臉了,要求退錢。可婚介所那邊也不樂意了,說你見也見了,我們服務也提供了,不能因為你個人眼光高就讓我們退錢啊?
再說了,“明眸善睞”這種標準,誰能說得準到底啥樣算大啥樣算小?陳先生一聽更來氣,我花錢不就是為了找個滿意的嗎?你們給我介紹這樣的,這不是糊弄人嗎?雙方吵得不可開交,陳先生越想越憋屈,干脆一紙訴狀把婚介所告上了法庭。他覺得自己穩贏,畢竟自己花錢沒得到滿意的服務,這官司打到哪都是他有理。
三、法院判決來了:主觀審美不算違約,婚介所不用退錢法庭上,陳先生把自己那套“明眸善睞”的標準說得頭頭是道,強調婚介所沒滿足他的要求。可婚介所拿出合同,一句話就給懟回去了:合同上哪兒寫著“明眸善睞”這四個字了?我們只承諾安排相親,現在安排了兩回,該盡的義務都盡了。
法院審理后,最終判陳先生敗訴。為啥?按照《民法典》第509條,簽了合同就得按合同辦事。陳先生跟婚介所的合同里,壓根兒沒提“明眸善睞”這茬,婚介所給他安排了相親對象,就算履行完合同了。
再說了,“明眸善睞”這東西,純粹是個人審美,根本沒有統一標準。你覺得小的,別人可能覺得剛剛好。拿這種主觀感受去告人家,法律上站不住腳。陳先生拿到判決書,整個人都懵了。他壓根沒想到,自己心里那個標準,到了法院居然啥也不是。
結論這事雖然陳先生輸了官司,但也給咱們提了個醒。簽合同這事,千萬別想當然。你心里那些彎彎繞繞的想法,什么“看著順眼”、“有眼緣”、“明眸善睞”的,沒寫進合同就等于沒說。法律只看白紙黑字,不看內心戲。話說回來,婚介所這事辦得也不地道。
明知道客戶有要求,也不問清楚寫明白,就想著趕緊收錢。介紹的人跟客戶預期差太遠,這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這事發到網上后,評論區炸了鍋。有人說陳先生活該,花7000塊錢就想當大爺?也有人覺得婚介所太滑頭,專門鉆合同空子。如果是你,你覺得這7000塊錢該不該退?你在消費過程中遇到過類似的事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嘮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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