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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即將年滿18周歲的小馮曾是泰州市某小學學生。2023年6月的一個深夜,他心血來潮,選擇在零點時分翻墻進入校園,并采用非正常方式進入某小學教學樓。當小馮在教學樓內轉悠一圈后,卻發現所有出口都已關閉,自己被困在了樓里。他只能來到二樓走廊,向保安室的保安大聲呼喊,要求開門。保安被驚醒后,對小馮的身份和深夜入校的動機產生了警惕。詢問得知小馮是翻墻進入后,保安并未立即開門,而是要求他在教室內等待,天亮后再處理,隨后對校園進行巡查后便自行休息。小馮為離開學校,多番思量后在凌晨2點多翻越欄桿從二樓跳下,欲以此離開學校,但不遂他愿,跌落受傷,清晨保安巡查時發現小馮躺倒在地,遂聯系小馮母親將其送醫治療。
小馮認為,保安對其實施“非法拘禁”導致其為自救而跳樓受傷,且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導致他留下嚴重的后遺癥,故將該學校及保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某小學及保安公司則認為,小馮受傷原因在于其以翻墻入校、破窗方式非法闖入和后續的自主跳樓行為,其跳樓受傷系自甘風險,與他人無法律因果關系,而安保人員在發現小馮后并未實施非法拘禁手段,在小馮受傷后亦已盡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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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認為
關于保安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即其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法院查明,小馮系通過翻墻、破窗等非正常方式進入本已封閉的教學樓,其被困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并非保安主動將其關閉。在深夜時分,面對身份、動機均不明的闖入者,保安人員出于校園財產和人身安全的考慮,要求其在教室內等待天亮處理,是一種審慎的履職行為,并無不當,不構成非法拘禁。
雖然小馮遭受損害,但該損害后果與校方或者保安行為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小馮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行選擇從二樓跳下。事發時,小馮即將年滿18周歲,對于從二樓跳下可能導致身體受傷的風險應當有基本的預見能力。教學樓內并無迫在眉睫的危險,教室內也未上鎖,他完全可以選擇在教室內休息等待,并無采取跳樓這種極端方式“自救”的必要性。因此,其受傷后果是其“自甘風險”行為所致,與校方及保安公司的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認定涉案學校、保安公司對小馮的損害后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小馮的全部訴訟請求。小馮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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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任何人都應當尊重法律、敬畏規則。小馮深夜翻墻進入校園的行為本身已屬不當,不僅擾亂了學校的管理秩序,也為自身帶來了安全風險。當其因自己錯誤行為導致被困時,安保人員在不明其身份、進入目的、同行人員的情況下謹慎處理作出“天亮再處理”的要求,小馮本應冷靜等待,但在無任何危急情況下,卻選擇了最危險的方式企圖離開校園,最終釀成苦果。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理性評估風險,為自身行為負責。“自甘風險”是民法典的一項重要原則,指的是預見到可能發生的風險而自愿承擔。一個即將成年的年輕人,理應知道從二樓跳下的危險性。在沒有現實、緊迫危險的情況下,其跳樓行為超出了合理避險的范疇,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做出任何決定前,都應三思而后行,對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并為自己的選擇承擔責任。小馮欲將受傷后果轉嫁給學校,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文章來源:泰州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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