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泰國皇家公報刊登了泰國總理關于解決和防止燃料短缺的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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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告顯示,泰國總理阿努廷下令,暫時中止《燃油貿易法》管轄下的燃油零售商出口以下燃料,直至另行通知,其中包括汽油、汽油醇、基礎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氣。
但該公告不適用于出口到老撾和緬甸的石油、出口到保稅倉庫或自由貿易區儲存的石油,以及不符合能源部關于泰王國銷售石油的特性和質量的公告中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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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31日起,石油零售商必須保留國內生產燃料1.5%的燃料儲備;自4月30日起,必須保留國內生產燃料3%的燃料儲備。該公告自刊登于皇家公報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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