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銷售、使用“潔田稻”系列捆綁專用除草劑的通告
全縣農資經銷商、農藥使用者:
據群眾反映,我縣有部分農資經銷商將“潔田稻”系列稻種和相關除草劑捆綁銷售,每畝稻種搭配“專用”除草劑,并直接送到農戶手中。據了解,“潔田稻”系列品種參差不齊,部分品種涉嫌侵權套牌,包裝袋上標注的品種名稱與袋內種子可能不符,給農業生產留下重大隱患。“潔田稻”捆綁銷售的“專用”除草劑,有的未附具農藥標簽,僅標注了非賣品等字樣,無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含量、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等農藥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且未登記使用在水稻上,不能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經調查,“潔田稻”系列品種所搭配銷售的專用除草劑,對其他田塊和作物存在不安全性,其殘留物對下茬作物有很強的抑制滅殺作用,極易造成減產,甚至絕收,還可能造成水土污染、植被破壞,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鑒于以上情況,特作出如下通告:
1.全縣農資經銷商、農藥使用者必須依法規范銷售和使用“潔田稻”系列品種及其捆綁的“專用”除草劑。
2.全縣種子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在我縣銷售的縣外種子經營者要依法依規及時完成網上備案工作。
3.全縣農藥生產經營者、使用者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完善農藥進、銷臺賬和使用記錄。
請廣大農民朋友看到本通告后,謹慎購買、使用“潔田”系列稻種及其捆綁銷售的“專用”除草劑,請各鄉鎮(園區)在本轄區內排查潔田稻的銷售使用情況,杜絕隱患發生。發現違法行為立即舉報,舉報電話:0551-67705990、0551-67711056。我局將進一步加大農資市場執法監管力度,加大檢查抽查頻次,對違法銷售“潔田稻”系列品種及其捆綁的專用除草劑等行為,嚴格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肥東縣農業農村局
2026年3月3日
?信息來源:縣農業農村局
?編輯:李麗娟 二審:劉坤 審核:張建新 監制:陳宏云
?郵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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