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交警部門認定為同等責任,但基于民事侵權責任“四要件”,追趕者并不應當承擔賠償之責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糾紛,以索賠者的敗陣而結束。
泰州海陵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件中,在泰州城區某道路上,王某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撞倒駕駛電動二輪車正常行駛的外賣員李某。事發后王某駕車逃逸。途經現場的張某發現后,與受傷的李某均駕車追趕。王某倉促逃離,從非機動車道左拐進入機動車道,不慎側翻跌倒造成右股骨頸骨折。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第一次撞人事故負全部責任;第二次側翻事故中,王某、李某、張某三方負同等責任。事后,王某將李某、張某及二人參保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0萬余元。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均由王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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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看來,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是敢于索賠的最大底氣。盡管自己對第一次撞人事故要負全部責任,但第二次側翻事故畢竟只負同等責任。根據交通法規,認定為同等責任,是涉及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均有過錯,既然是李某和張某的追趕導致自己受傷,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恐怕也未嘗不可。
問題是,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責任歸責。事故責任認定,由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作出,側重于行政管理與秩序維護,主要用于行政處罰、刑事追究等。民事責任歸責,則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等法規作出,側重于明確過責與定分止爭,主要用于損害賠償與公平補償。在實踐中,對于交警部門認定的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法院還會綜合實際過錯、因果關系等因素,對民事法律責任如何承擔,作出相應調整。
具體到這起事故,雖說交警部門認定為同等責任,但基于民事侵權責任“四要件”,即違法性、損害、過錯及因果關系,追趕者李某、張某并不應當承擔賠償之責。須知,王某違法在先,李某受傷后追趕肇事者,這是行使正當自力救濟權;張某幫助追趕,也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王某肇事逃逸、違規變道,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本身就容易“馬失前蹄”。從因果關系上來看,不能將事故簡單歸結于二被告的追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側翻后,李某和張某還及時報案、保護現場。這些舉動一方面有助于證明李某和張某追趕王某,并不具備故意傷害的主觀目的,另一方面也證明了兩人事發后積極作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避免了損害進一步擴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針對這種情況,往往會減輕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其實,從維護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看,法院駁回王某訴求的判決,更是擲地有聲。實話說,王某肇事逃逸,故意逃避民事責任,于法律背道而馳,于公德相去甚遠,李某和張某的追趕之舉,合乎公序良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應得到司法的大力支持。該判決給良善公民以公平的同時,也向廣大公眾釋放出鮮明的信號,有利于匡扶正義、震懾不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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