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法律訴訟信息顯示,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刊登原告陳麗君與被告何某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2024年2月開始,被告何某多次通過其微博賬號陸續發布針對陳麗君的博文,內容包含侮辱陳麗君言論及丑化陳麗君肖像,且未經陳麗君許可擅自獲取其手機號等信息,通過發送短信、微信驗證信息及打電話等方式侮辱、騷擾陳麗君及其家屬。法院判決何某向原告陳麗君公開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維權合理支出、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萬元。判決生效后,因何某未公開賠禮道歉,杭州互聯網法院特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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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陳麗君出生于1992年,是浙江小百花越劇團青年演員,曾參加《乘風2024》等綜藝節目,代表作品有《我的大觀園》《新龍門客棧》等。2026年2月,她參演的電影《鏢人:風起大漠》上映。(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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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要內容)
侮辱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二、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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