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葉海燕
成都市民續女士為兒子報班學習川劇變臉,結果發現機構無資質,對教學管理提出質疑。她要求退還學費,機構以《收款收據》上載明“一經教學、概不退還”為由拒絕,雙方由此發生糾紛。3月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對該服務合同糾紛作出民事判決。
2024年2月15日,續女士在成都某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7歲的兒子小楊報名學習川劇變臉,并支付了一年的培訓費1萬元。續女士稱,上課后,發現該公司無培訓資質、無專業教練,且教學管理混亂,兼職教練吼罵學員,導致小楊受到驚嚇不愿意繼續上課。4月6日,續女士向培訓機構提出退款要求,機構以《收款收據》載明:“一經教學,概不退款”,且續女士在該收據上簽字“本人已知曉,續XX”為由,拒絕退款。
雙方協商未果,續女士代理小楊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成都某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全額退還1萬元學費。
法院認為,庭審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未能就退還的費用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關于該機構是否具備培訓資質及行政許可的問題,因公司所開展的變臉技藝培訓,系向未成年人開展的有償培訓項目,屬非學科類培訓,至少應當取得縣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且不得一次性超過5000元。公司沒有辦理行政許可,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效力,但對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關聯。
雖然原告主張機構教學質量不高,但其所舉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首先,教學的方式較多,除傳統的當面教學方式以外,觀看教學、表演視頻進行揣摩、學習,也屬于一種教學方式。其次,從小楊提交的錄像來看,已經能夠進行簡單的川劇變臉表演。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雙方服務合同已經解除,成都某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支付小楊培訓費7500元。
該案主審法官指出,培訓合同中載明的“一經教學、概不退還”條款,系培訓機構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完全排除了消費者在培訓機構服務質量不佳等情況下要求退還剩余費用的主要權利,免除了經營者自身應承擔的經營風險和責任,違背公平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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