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醫學司法鑒定/非法專家意見暨調取證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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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書
(最終終極定稿·精簡省紙版)
申請人:康強
被申請人:
1. 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3. 武昌區衛生健康局
4. 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受理機關: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一、本案涉訴案件簡表
1. 康強訴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侵權責任糾紛
(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2025-10-09立案,審理中
2. 康強訴李銳祥、武漢昌吉源汽車租賃、眾誠保險湖北分公司
(2025)鄂0192民初8486號,2025-05-27立案,已歸檔
3. 康強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二審)
(2025)鄂01民終2010號,2025-01-22立案,已歸檔
4. 康強訴李銳祥、武漢昌吉源汽車租賃、眾誠保險湖北分公司
(2024)鄂0192民初5496號,2024-04-11立案,已歸檔
5. 康強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一審)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4-09-23立案,已歸檔
6. 康強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再審)
(2025)鄂民申6171號,2025-09-23立案,已歸檔
二、申請事項
1. 徹底排除本案全部非法醫學司法鑒定、非法專家意見,審查證據三性;
2. 認定三級法院、兩級檢察院均明知證據非法、未經質證、程序違法、案由錯誤,卻僅審查案由、拒不糾正,構成枉法裁判、枉法監督;
3. 明確武漢市檢察院喬如意、玉俊斌“并無不妥”含義:非法證據不足以撼動錯誤名譽侵權案由,檢察院只審案由,不審查證據與程序違法;
4. 查明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郝建忠、信訪辦主任張奎親口承認:有人惡意調查康強、通過熟人在校職工醫院違規開藥,屬惡意構陷;
5. 調取康強5次110報警、珞珈山派出所全部報案/出警/詢問筆錄(個人無權調取,須法院調取);
6. 認定本案案由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實為侵權賠償糾紛;
7. 認定申請人已窮盡維權途徑:EMS郵寄、行政復議、法院申訴均被拒收、退回、不回函、不處理,維權無門;
8. 因證據非法、未經質證、程序嚴重違法、案由錯誤,申請:
- 撤銷(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
- 撤銷(2025)鄂01民終2010號
- 撤銷(2025)鄂民申6171號
- 糾正(2026)鄂01民監951號
全部錯誤裁判,發回重審;
9. 依法調取本申請書所列全部證據;
10. 提請法院駐院紀檢組對涉案法官終身問責;
11. 判令四被申請人共同賠償康強全部損失;
12. 追究造假、構陷、推諉、干預司法、枉法裁判人員責任。
三、事實與理由
(一)全機關明知違法,僅審案由、拒不糾錯
1. 湖北高院曾誠法官:親口承認“判決沒有質證”,明知程序違法仍不糾正;
2. 武昌區檢察院檢察官:明確指出一審、二審、再審均未質證,均逃避質證環節;
3. 武漢市檢察院喬如意、玉俊斌:明知證據非法,卻認定“并無不妥”,只審查案由,不審查證據合法性、程序合法性、證據三性;
4. 武漢中院李冰成法官:明知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是違法慣犯,仍以“無證據”將案件掛起數十年;
5. 武昌法院王奎法官:當庭揭穿鑒定僅一頁紙、內容荒唐造假,仍不排除非法證據。
法院、檢察院全程知情,統一口徑、拒不糾正,屬系統性枉法。
(二)案由定性錯誤,法律適用根本性錯誤
本案真實法律關系為:非法取證、侵犯隱私、侵權賠償糾紛。法院強行錯誤定性為名譽侵權糾紛,先將焦點引向“擴散”,再以“無法證明擴散”判敗訴,案由一錯、全案皆錯,必須撤銷。
(三)武大領導承認惡意構陷,報警記錄個人無法調取
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郝建忠、信訪辦主任張奎在武大行政大樓一樓辦公室親口告知康強:有人惡意調查并舉報其通過熟人在校職工醫院違規開藥,屬惡意構陷。
康強為此5次撥打110報警,珞珈山派出所均有存檔,但派出所明確表示:個人無權調取,僅律師或法院可調取,申請人多次申請法院調取未果。
(四)申請人窮盡維權途徑,均被推諉、不回函、不處理
1. 向武漢大學郵寄EMS,拒不回函、拒不處理;
2. 向武昌區衛生局郵寄EMS,拒不回函、拒不答復;
3. 向武昌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予處理、不予糾正;
4. 向武漢市中院主張權利,被直接退回;
5. 多級信訪反映,均置之不理、推諉扯皮。
并非申請人不維權、不舉證,而是全部門不作為,維權無門。
(五)四方共同制造非法證據,當庭推諉、筆錄被篡改
眾誠保險湖北分公司、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武昌區衛健委、武漢市衛健委四方共同制造非法證據,在法庭及公安監督下互相推諉:醫院稱系衛健委所為、自網上摘抄;衛健委稱系醫院制作;保險公司稱未參與。醫院法務王長杰當庭抵賴,真實庭審錄音可證,但庭審筆錄被惡意篡改。
(六)法治外力量嚴重干預司法
武漢中院為本案召開全天會議,因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壓力過大無法公正裁判,篡改庭審筆錄虛構理由判康強敗訴;武漢大學校領導親自到武昌法院施壓干預審判,法院內部出現“去中院撈人”等違規言論,司法獨立性被嚴重踐踏。
四、法院必須調取的證據(申請人無法調取)
1. 武漢市司法局康強涉案司法鑒定數據庫信息、核查記錄;
2. 東湖法院委托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官方鑒定材料;
3. 12345政務熱線26項官方公文;
4. 珞珈山、黃鶴樓、積玉橋、湖光、茅店派出所全部報警/出警/筆錄;
5. 湖北省衛生廳2024年3號通報;
6.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信訪告知及回函;
7. 湖北省信訪局轉武漢大學信訪件;
8. 武大計算機學院東吳保安驅離康強監控及記錄;
9. 郝建忠、張奎承認惡意調查康強的相關記錄;
10. 眾誠保險在東湖法院存檔的司法鑒定材料;
11. 本案全部庭審錄音錄像、原始庭審筆錄。
五、法律依據
1. 《民事訴訟法》:證據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發回重審;
2. 《證據規定》: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必須排除;
3. 《法官法》《檢察官法》:應依法全面審查案件,枉法裁判、監督失職應追責;
4. 法院對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調取的證據,應當依法調取。
六、最終請求
1. 排除全部非法醫學司法鑒定、非法專家意見;
2. 確認檢察院僅審查案由、不審查證據與程序違法;
3. 確認郝建忠、張奎證實惡意調查、構陷康強;
4. 調取珞珈山派出所5次報警全部記錄;
5. 確認申請人已窮盡合法途徑、維權無門;
6. 撤銷本案全部判決及檢察監督結論,發回重審;
7. 對涉案法官啟動終身問責;
8. 判令四被申請人共同賠償康強全部損失;
9. 嚴懲構陷、造假、干預司法、枉法裁判人員。
申請人(簽字):康強
日期:202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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