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期間,我國的空氣質量標準要加嚴。以二級天為例,每立方米PM2.5的濃度要再降5微克。這背后是國家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的堅定決心。
這決心更體現在我國第二部法典,旨在以最嚴密法治保護空氣、家園與你我健康的生態環境法典。其在這個春天,呼之欲出——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用一輩子和環境法規打交道的呂忠梅終于迎來了生態環境法典的“沖刺階段”。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忠梅是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的主要參與者之一。她已從事法律研究工作40多年,帶領團隊研究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也近10年。
“我也算是用一輩子來做一部法了。”說這話時,呂忠梅略帶哽咽。
生態環境法典是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編纂工作正式啟動后,工作專班通過召開座談會、調研走訪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并就一些重點問題與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進行密切溝通,廣泛凝聚共識。
“我們在梳理意見的時候,每個人的每一條意見都要認真做出記錄回復,有些重要的意見還要去做解釋。這個過程是真正地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過程。”呂忠梅說。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與民法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民法典以“民事主體”為核心,重在確權與維權;而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國家責任”為核心,重在定責與履責。呂忠梅說,生態環境法典草案1242條具體條文中,出現最多的主體是國家、國務院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等。“國家”出現了230多處,“國務院”出現了75處,“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現了135處,泛指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現了70處。此外,還有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等的權責表述。
除了明確政府部門的權責外,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還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權責作出相應規定。
呂忠梅提到,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公布之前,我國有38部法律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多個方面,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傳統的環境保護法律,森林法、草原法等經濟法律,黃河保護法、長江保護法等特定區域的環境保護法律。
此次審議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采用適度法典化的模式編纂: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納入法典,出臺后不再保留原法律;現行的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以及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擇其要旨要則體現到法典中;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留有空間,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
“編纂主線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呂忠梅指出,這是整部法典遵循的統一價值與根本邏輯。她進一步闡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放到了第一章第一條,實際上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集中表達和法治宣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其中提到,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要把生產、生活、生態三者的關系串起來。”呂忠梅進一步解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編纂主線時說,法典通過“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的遞進邏輯,實現了對三者關系的系統性整合。這種安排既體現了“生產發展、生態良好、生活富裕”的中國式現代化內涵,也契合了國際社會“經濟可持續、環境可持續、社會可持續”的共識。
呂忠梅指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把大家的諸多關切、意見,都嵌入了法律表述中。她舉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規定了“國家統籌城鄉綠化,科學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綠化美化城鄉”。在現實環境中,有的地方喜歡栽種名貴樹種或速生樹種,前者耗資大,后者可能因品種原因引發花粉過敏等問題。對這一情況,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作了明確的表述,即城鄉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科學選擇綠化樹種草種,加強監測評估,滿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
她還提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出,國家鼓勵開展氣候變化健康風險和適應能力評估,加強氣候敏感疾病的監測預警和防控,推進氣候變化健康適應行動,提高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下公眾健康適應水平。
“這是對人民群眾呼聲的直接回應。”呂忠梅說。
本報北京3月8日電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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