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人日報報道,在職場中,“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往往成為女職工勞動爭議的高發期。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布了一起女職工權益相關案例。
【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8日,齊某某入職了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了一份三年的外包員工合同。名義上她是這家公司的人,實際上被派到家政服務公司做保姆運營專員,每個月拿4200塊的底薪,再加上提成。
2024年2月20日,齊某某的女兒出生了。同年底,家里出了事。12月31日,齊某某在公司系統上提交了一個事假申請,想從2025年1月2日休到21日,一共15天。理由寫得很詳細:公公有病住院,情況嚴重,婆婆得回老家照顧,而她自己留在北京帶孩子,實在顧不過來,只能請假。
她還上傳了兩份材料:公公的《病危通知書》和女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通知書上寫著,公公杜某從12月1日起就病情危重了。但齊某某的上司并未批準請假申請。
2025年1月3日,齊某某又提交了一次請假申請,還是沒通過。于是齊某某自行休假。
1月6日,公司發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寫著:齊某某從1月2日到6日連續曠工3天,根據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公司決定跟她解除勞動關系。
齊某某認為,自己請假的理由實實在在,材料也給得齊全,公司不僅不批,還拿曠工當理由把她開除,這并不合理。
于是,她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2792.1元。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齊某某的請求。
【案例評析】
從齊某某提供的《病危通知書》和《出生醫學證明》可以看出,齊某某請假,事出有因,其幼女未滿周歲,因公公病重,婆婆回老家照顧,致其家中無人協助照護幼女,其本人請假照護,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其作為母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此情形下,若公司不批準假期,則事假制度形同虛設。
但本案中,公司不僅不予準假,還以曠工為由將齊某某解除,顯然缺乏對員工的人文關懷,違背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善良風俗。基于此,仲裁委認為,某人力資源公司與齊某某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
編輯:李洋
統籌:馬松林、相山
來 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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