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里,專門提到了要治理高額彩禮,還拎出了一個特別讓人警醒的案子:有個叫馬某的人,組織多名女子搞閃婚閃離,短短時間里騙了 15 個家庭一共 200 多萬元,最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這個案子,再加上治理高額彩禮被正式寫進最高法報告這件事,值得從法律角度好好掰扯掰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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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馬某這個案子,他干的這些事,在法律上壓根不是簡單的彩禮糾紛,而是實打實的刑事犯罪,定的是詐騙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有明確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馬某騙了 200 多萬,妥妥的數額特別巨大,最后被判十二年,完全是咎由自取。
大家最關心的,其實是怎么把借婚姻索取財物和以婚姻為名的詐騙徹底區分開。這兩件事表面上看有點像,可對應的法律后果,那真是天差地別。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早就明確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條款主要管的是民事糾紛范疇的事。比如說,一方索要天價彩禮,明顯超出了另一方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或者兩家因為彩禮談不攏,最后婚沒結成,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法律是支持合理退還彩禮的。
說白了,這管的就是彩禮要價太高、違背自愿原則的民事問題,不會涉及刑事處罰。
但馬某干的事,性質就完全變了。他和那些女子根本不是單純的要價高,而是從一開始就沒想過真的結婚過日子,結婚只是個騙錢的幌子。
在法律上,要認定這種行為屬于騙婚式的詐騙,核心要看三個方面:行為人有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把騙來的彩禮到手就轉移、揮霍;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比如假裝真心談婚論嫁,實則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還有被害人是不是因為相信了結婚的承諾,才自愿交出財物。馬某組織多人有計劃地閃婚閃離,明顯是有組織、有預謀地利用婚姻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所以才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最終受到有期徒刑的處罰。
這次最高法把治理高額彩禮寫進工作報告,釋放的信號特別明確:法律對彩禮相關的問題,要開始更精細化的規范和治理了。
一方面,對于普通的高額彩禮糾紛,法院會持續推動治理,引導社會大眾回歸婚姻的本質,結婚終究是兩個人的感情結合,不能把婚姻當成買賣,更不能讓高額彩禮成為家庭的負擔。
另一方面,對于馬某這種披著彩禮外衣的詐騙行為,司法機關會堅決重拳打擊,用刑法的剛性規定給這類不法分子戴上緊箍咒,絕不姑息。
說到底,彩禮本來是傳統習俗,是兩個家庭對新人組建小家庭的美好祝福,講究的是禮尚往來,核心是個 “禮” 字,從來不該變成算計他人財物、借機斂財的工具。
這次最高法在工作報告里的明確表態,其實就是給彩禮相關的行為在法律上劃出了更清晰的邊界:單純的高額彩禮、借婚姻索取財物,歸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以婚姻為幌子的詐騙行為,觸及刑事法律底線,必然要受到刑事處罰。
這樣的法律界定和司法導向,不僅能更好地保護普通老百姓的財產安全,避免大家因彩禮問題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更能維護婚姻的純粹性,引導社會樹立健康的婚戀觀,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是一件實實在在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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