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大關縣一起殯葬改革勸導引發的沖突,最終以村民宋某倫被行拘七日畫上官方定論,但這紙處罰決定卻留下諸多待解的疑問,讓人對此次執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打上大大的問號。
胡某發家究竟違反了哪條殯葬規定?鄉鎮工作人員入戶勸導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私宅內的沖突為何被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一連串的追問背后,是公權行使的程序正義缺失,更是對基層執法尺度的深刻質疑,當地官方融媒體中心通報此事,為何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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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中僅籠統提及胡某發家“違反大關縣殯葬改革相關政策”,卻始終未明確具體違法事實——是涉嫌大操大辦違背喪葬節儉原則,還是在火葬區違規土葬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亦或是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
最新的《殯葬管理條例》早已明確殯葬執法的具體情形,而當地官方卻對核心違法事實語焉不詳,這種模糊化表述,讓此次上門勸導的執法前提失去了說服力。沒有明確的違法事實界定,所謂的政策宣講與勸導便成了無的放矢,既無法讓當事人信服,也讓人們對執法的正當性產生懷疑。
更值得深究的是,鄉鎮工作人員進入村民家中開展工作,是否遵循了基本的執法程序?《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0關法律規定更是對入戶執法立下嚴格規矩,入戶檢查必須持有合法執法文書,執法人員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且雙人執法,同時明確告知執法依據和事由。
而此次事件中,通報未提及工作人員是否取得胡某發家的入戶許可,更未公示是否持有檢查證、立案通知書等合法執法文書。
若僅是憑借“政策勸導”的名義便隨意進入公民私宅,本質上已是對公民住宅權的侵犯,這樣的執法行為,從起點便已觸碰程序正義的紅線。在私宅這一絕對的私人領域,公權的介入本應慎之又慎,缺乏法定程序的入戶,即便初衷是推進政策,也難逃“任性執法”的詬病。
最令人費解的,是此次沖突的法律定性——私宅內發生的爭執,為何被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均指向機關單位、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或存在散布謠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等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也明確,婚戀、家庭、鄰里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沖突,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
此次沖突發生在胡某發家的私人住宅內,并非公共空間,既未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正常生活,也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將其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并以尋釁滋事行拘當事人,顯然是對法律條款的曲解與濫用。
這種模糊公私領域邊界、隨意套用法律條款的做法,不僅難以服眾,更讓法律的嚴肅性大打折扣,相信被拘留者更是不服!
更值得反思的是,此次事件中公權與公序良俗的錯位。殯葬改革的初衷,是倡導文明節儉、綠色生態的喪葬方式,本質上是契合公序良俗的民生舉措,但公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不能以推進政策為名,突破程序正義的底線,更不能忽視民間的喪葬習俗與情感訴求,尤其是在人家舉辦喪事期間!
工作人員入戶后引發沖突,宋某倫的行為固然有失理性,但反觀執法方,若能先明確違法事實、履行法定入戶程序,再以溫和方式開展政策宣講,而非簡單粗暴的上門勸導,這場沖突本可避免。
基層執法的核心,是剛柔并濟、法理相融,而非以權壓人、程序缺位。當執法者忽視程序正義,以“政策執行”為借口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即便最終對當事人作出處罰,也難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更會讓殯葬改革的初衷在公眾心中大打折扣。
因此我認為,一場殯葬勸導引發的行拘,暴露出的是基層執法中程序意識的淡薄、法律適用的隨意。公權的行使,永遠不能脫離法律的約束,更不能模糊公私領域的邊界。
當地官方若想平息公眾質疑,就不應以一紙模糊的通報草草了事,而應主動公示胡某發家的具體違法事實、工作人員入戶的法定程序依據,清晰說明此次沖突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的法律邏輯!
作者為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葛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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