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新規定新要求,建立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銜接配套的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更好發揮督察利劍作用,近日,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正式印發實施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共7章37條,包括總則、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督察對象和內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督察整改、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附則,著力構建系統完備、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實效化。《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督察職責定位和總體要求,對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組成人員和職責、督察范圍和重點督察內容以及督察程序環節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對編制整改方案和推進整改落實提出具體要求。同時,建立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和追責問責機制,將督察結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關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強化督察結果運用,為提升督察工作質效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利劍作用,壓緊壓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全面推進美麗內蒙古建設、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來源 | 內蒙古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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