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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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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監獄,并沒有對抗管理,相反,我是服從管理的。但是我拒絕參與勞動,勞動改造是針對罪犯的,但是我沒有犯罪,我不需要接受改造,我不需要減刑。”
這是我會見劉志偉時,劉志偉的提到的。
2012年10月3日,泰國曼谷繆斯酒店1211號房間,富商李某遇害。劉志偉被指控為兇手,被判處死緩。目前,劉志偉已被羈押長達十四年,案件歷經多次審理、反復申訴,核心疑點從未消解,關鍵證據始終缺位,司法再審程序遲遲未能啟動。
這不是一樁無頭懸案——發現場留有監控、指紋、掌紋、DNA,甚至在案證據中還有一份記錄了真兇面部的照片,根據現有的面部識別技術,完全足以鎖定真兇。但泰國警方刻意隱匿核心證據、系統性篡改證言與鑒定文書,將無辜者推入深淵。中國司法機關面對千瘡百孔的證據體系、程序嚴重違法的裁判結果,卻始終未能依法糾錯,讓正義在異國迷霧與程序壁壘中無限延宕。
一、命案發生:“監控里的人絕不是我”
案發時間線清晰而詭異:
李某追求女子陳璐,受邀赴泰游玩,陳璐以身體不適為由未同行;
李某于10 月 3 日凌晨零時抵達曼谷,入住繆斯酒店 1211 房;
凌晨2:20,一名陌生男子與李某共同進入房間;
凌晨6:00,該男子獨自離開;
當日下午,服務員發現李某被銳器捅刺三十余刀身亡。
公訴機關指控:劉志偉為博取陳璐歡心,提前赴泰、購買兇器、入住酒店、殺害李某后潛逃回國。
但全案最無法繞過的鐵證是:即使用肉眼都可對比出監控畫面中的嫌疑人與劉志偉并非同一人。
泰方僅移送少量無正面、無簽章、無來源說明的監控截圖。
經比對:
10月2日,劉志偉出現在飛躍大酒店身形偏胖、駝背、背雙肩包;
10月3日,進入繆斯酒店的男子身形偏瘦、背直、背斜挎包;
酒店員工描述兇手為單眼皮、身高約176cm、厚嘴唇;
劉志偉為雙眼皮、身高約185cm、薄嘴唇,體貌特征完全相悖。
就像會見劉志偉時,劉志偉堅定地講:“我從未進入繆斯酒店 1211 房,從未去過酒店附近街道,監控里的人絕不是我。”
二、冤枉你的人比你還知道你有多冤枉
聽劉志偉講,本案的真兇可能是他認識的一個泰國警察。但是,泰國警方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原本一起“有監控、有指紋、有 DNA” 的鐵案,卻因泰國警方拒不配合,變成懸案:
除了前述提到的監控對比外,泰方鑒定報告明確記載:
現場提取到可直接鎖定兇手的指紋、掌紋;
浴室、毛巾上檢出不屬于死者的陌生男性DNA。
既然檢測到了DNA,真兇是否是劉志偉,一驗便知。但是最詭吊的是對于上述關鍵生物證據,泰方始終拒絕移交比對。
指紋、DNA 直接指向真兇,卻被永久隱匿。
而且,本案證據還被反復篡改,自相矛盾。
尸檢報告時間、兇器描述、死因結論被篡改;證人證言被統一復制粘貼,關鍵細節(雙肩包改斜挎包、金額、時間)被修改;證人辨認時,沒有混雜辨認、集體辨認,甚至還事前看截圖。
我們國家之所以對境外證據設置了準入門檻,其實就是因為域外司法不具有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在某些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篡改證據可能是一種常態。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境外證據必須注明來源、提取人、時間,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在本案中,泰方的移交的證據材料全部不符合中國刑訴法標準,泰方提交的備忘錄、證詞、報告均為警方自行撰寫,根本不具有證據資格。
三、14 年羈押,正義不能再遲到了
最高法一再強調:
定罪證據不足,必須堅持疑罪從無。更何況是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結論唯一。
本案證據鏈全面斷裂:無合法入境證據、無合法入住證據、無兇器、無DNA、無指紋、無真實監控、無可靠證人,全案只剩一份非法取得、矛盾百出的口供
一樁發生在異國的命案,因為境外證據被隱匿、篡改,因為程序失守,因為口供定案,讓一個公民,而且是我們自己國家的公民,在高墻內度過了14年。
監控不會說謊,DNA不會說謊。當所有客觀證據都指向“劉志偉不是兇手”,當法律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得定罪”,再審不應再被拖延了,疑罪從無,不該只是一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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