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播劇《老舅》把鏡頭對準東北工業城市的普通家庭,劇中那些看似尋常的街頭沖突、市場經營、家庭債務乃至陳年舊案,實則如同一面面鏡子,映照出市井生活中清晰而嚴肅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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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一
“反殺”那一刻是正當防衛嗎
霍東風出獄后,本想靠著小飯店安分度日,卻屢次遭到以大濤為首的流氓團伙挑釁、砸店。他一忍再忍,直到一次沖突中,對方不僅對他拳腳相加,更將暴力升級,直接威脅其家人的安全。在家人安危懸于一線的瞬間,霍東風被迫奮起反擊,失手將大濤打死。
【法官說法】
這算正當防衛嗎?關鍵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上的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的借口,而是公民在面臨不法侵害時依法保護自身權利的行為。認定正當防衛,通常需要滿足五個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侵害正在進行、行為人具有防衛意圖、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以及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劇中的大濤團伙,從砸店升級到暴力圍毆、威脅家人,已構成現實而緊急的不法侵害。霍東風在家人安全受到直接威脅時反擊,時間、對象和意圖均符合防衛的情境。
真正的爭議點,往往落在“限度”上。 是不是只要對方先動手,我就可以無限度還擊?當然不是。法律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程度基本相適應。然而,這里有一個至關重要的“例外條件”——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被稱為“特殊防衛權”,其立法本意在于,當公民面臨重大人身安全威脅時,不應苛求其在驚慌恐懼中精確拿捏反擊的力度。
那么,大濤團伙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從劇情看,侵害已從針對財產的毀壞,升級為針對人身的直接、嚴重的暴力攻擊,并明確威脅生命。在這種千鈞一發之際,要求霍東風冷靜判斷“只用多少分力剛好制服對方而不致死”,既不現實,也有悖于人性。司法實踐中,判斷防衛是否過當,必須“設身處地”,站在防衛人當時的緊迫情境中去考量,而不能事后以上帝視角進行冷靜的理性分析。
霍東風的劇情提醒我們,面對突如其來的嚴重暴力,法律是站在合法防衛者這一邊的。但與此同時,這也絕非意味著可以濫用防衛之名行傷害之實。把握住“針對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和“不對嚴重暴力侵害苛求限度”這兩個關鍵,才能正確理解正當防衛的邊界。
劇情二
讓孩子推銷產品是“創新”嗎
崔國明發明“小孔眼鏡”后,動起了“小聰明”,組織在校小學生組成銷售網絡,開“經銷會”、定規則,系統性地讓孩子去推銷產品。直到一名孩子在推銷中受重傷,這事才被查處。
【法官說法】
這真的是“創新營銷”嗎?不,這是一連串的法律雷區。首先,涉嫌雇傭童工。根據我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營利性勞動,無論報酬形式如何,均屬違法。劇中孩子們參與有償推銷,明顯踩了這條紅線。一旦查實,組織者將面臨高額罰款;若造成孩子重傷,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全部醫療賠償。
其次,產品本身可能存在問題。“小孔眼鏡”作為宣稱具有視力矯正功能的產品,其性質界定至關重要。在我國,用于矯正視力的眼鏡,尤其是隱形眼鏡,屬于醫療器械范疇,其生產、銷售需取得嚴格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和生產、經營許可證。若“小孔眼鏡”被認定為醫療器械,那么崔國明無證生產、銷售的行為,就直接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擾亂了醫療市場秩序。如果情節嚴重,例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造成多人健康受損等,則可能觸犯《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此外,這個龐大的銷售網絡若未進行工商登記、未依法納稅,還同時涉嫌無照經營和偷逃稅款,將面臨市場監管和稅務部門的嚴厲查處。
再者,組織行為本身的風險。《刑法》中有一項罪名叫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雖然劇中孩子的重傷并非崔國明直接指使,但他將未成年人組織起來,置于復雜的商業活動和市場糾紛環境中,這種行為本身就極大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參與或引發強買強賣、欺詐、打架斗毆等治安違法活動的風險。一旦此類情況發生,崔國明作為組織者,就可能面臨此項罪名的刑事追究。
崔國明的案例是許多中小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容易誤入的歧途。它警示我們,任何商業活動,其起點必須是合法合規。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特殊領域,法律設置了格外嚴格的紅線。所謂的“創新”,絕不能以犧牲法律底線和他人,特別是未成年人權益為代價。現實中,類似的“微商”利用學生群體、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商業推廣等活動,一旦被查處,面臨的將是罰款、賠償、吊銷執照乃至身陷囹圄的多重打擊,絕非劇中“找人說說情”就能輕松化解的。
劇情三
“意外交通事故”真相是謀殺
李小珍死于一場“交通事故”,十年間都被認定為意外。直到涉案人自首,真相才浮出水面。這是以“宏偉”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為報復其親屬而精心策劃的謀殺。
【法官說法】
這種偽裝成意外的殺人,如何定性?
毫無疑問,這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并不希望發生傷亡結果;而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間接故意。以制造交通事故為手段殺人,其核心是“殺人”的故意,交通事故只是實現目的的工具和偽裝。因此,只要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鏈條,證明“宏偉”團伙具有殺害李小珍的故意——如團伙成員的供述、策劃時的通訊記錄、對車輛進行非常規改裝以增強撞擊力的證據——那么無論現場偽裝得多像意外,都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這種偽裝情節,反而反映了犯罪手段的狡猾和主觀惡性的深重,在量刑時可能成為從重處罰的考量因素。
那么,“宏偉”團伙與普通犯罪團伙有何不同?
他們很可能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包括:有組織性——骨干固定、有明確領導者;有經濟基礎——通過違法犯罪獲取利益,支持組織運轉;行為模式化——長期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多種犯罪;形成非法控制——在一定區域或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破壞社會秩序。
劇中,“宏偉”團伙長期存在,實施多種犯罪,導致李小珍案十年未破,令百姓敢怒不敢言,這充分體現了其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和形成的非法影響。一旦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那么除了要對故意殺人、誣告陷害等具體罪行承擔刑責外,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還將單獨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與具體罪行數罪并罰,受到法律最為嚴厲的制裁。
李小珍案的昭雪,深刻揭示了黑惡勢力犯罪的隱蔽性、危害性和頑固性。它提醒我們,黑惡勢力并非總是喊打喊殺、面目猙獰,他們可能隱藏在看似正常的商業活動背后,也可能用合法的外衣掩蓋非法目的。我國持續深入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其核心正是“打傘破網”“除惡務盡”,不僅要打擊浮出水面的犯罪行為,更要深挖其背后的“保護傘”,徹底鏟除其滋生的土壤。
劇情四
賣房還債是唯一出路嗎
崔國明在郵票市場的投機中,押上全部積蓄,并向多位親友舉借重金,意圖暴富。因貪念未能在高點脫手,市場突然崩盤,他血本無歸,背上了高達20萬元的債務,最終不得不賣掉房子來償還。
【法官說法】
親友間的“人情債”受法律保護嗎?
很多人認為,親戚朋友之間借錢,靠的是情分和信任,不算“正經債務”。這是一個常見的誤區。根據《民法典》,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如現金交付、銀行轉賬、微信紅包)時,即告成立。一張規范的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借款金額和利息約定的有力證據,能極大降低糾紛風險,但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因此,崔國明向親友借款形成的債務,是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債權。出借的親友完全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本金和利息。
那么,家庭唯一住房必須用來還債嗎?
崔國明主動賣房還債,是其自行處置財產履行債務的行為。但如果他拒不還錢,債權人起訴并勝訴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問題就復雜了。對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我國司法確立了“保障基本生存權”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對此類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拍賣、變賣。
但這絕對不等于“欠債不用還”。法院可以采取多種“活封”或替代性執行措施,例如查封該房屋,禁止其擅自轉讓;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租金等收入;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居住條件(如參照當地廉租住房標準)的前提下,可對該房屋進行“活封”或允許其使用,或要求其從房屋變現款中預留部分租金。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進一步體現了對公民居住權的實質保障,保護范圍不再機械地局限于“唯一住房”,而是擴展至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圍。這意味著,即使是出于改善性需求購買的“第二套房”,只要屬于合理的居住消費,也可能受到保護。
崔國明的故事是民間借貸風險的一個生動注腳。它警示我們:第一,借貸需謹慎,無論是作為出借方還是借款方,都要充分考慮對方的償還能力和借款用途,大額借貸最好簽訂書面協議;第二,法律在平衡債權實現與債務人生存權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法律絕不會為了讓債權人拿到錢,而將債務人一家逼至流落街頭的境地。這既是司法文明的體現,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文/陳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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