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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官方網站了解到,日前,濟寧東方石化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加油站因存在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處罰依據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114號第A檔,被濟寧市任城區應急管理局罰款7000元。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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