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集體土地違法拆遷賠償標準 (2020)最高法行賠申1529號
裁判要點
當事人系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涉房屋原系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則,當事人應得的賠償,至少應不低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應得的補償。當事人主張應對案涉房屋及附屬物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52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繼忠。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八路122號。
法定代表人:翟立波,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馬繼忠因訴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中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賠終125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馬繼忠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將違法的補償標準作為本案的賠償標準,對房屋價值賠償數額、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數額認定錯誤,未釋明由市中區政府申請對案涉房屋進行評估,應當支持其主張的物品損失、停產停業、律師費、差旅費、精神損失等賠償請求。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張的房屋損失和物品損失等。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市中區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馬繼忠系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岳而村(以下簡稱岳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涉房屋原系岳而莊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則,馬繼忠應得的賠償至少應不低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應得的補償。一審法院參照《二環西路高架南延工程村民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明白紙》的規定,判決市中區政府在案涉建設項目安置區內為馬繼忠提供23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對案涉房屋超出每人40平方米部分參照判決作出時的最新補償標準按1050元每平方米計算,賠償馬繼忠631522.5元。馬繼忠主張應對案涉房屋及附屬物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為確保馬繼忠因違法強拆獲得的賠償不低于依法征收應獲得的補償,一審法院酌情對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的標準予以調高,判決賠償馬繼忠臨時安置費168000元、搬遷費7000元,亦無不當。馬繼忠其他再審請求與其在原審中提出的請求一致,一、二審法院已經充分回應,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馬繼忠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馬繼忠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于 泓
審判員 朱宏偉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書記員 余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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