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2021年的判決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為勞務關系,加班費“已發放”;一份2025年的判決則確認,被告曾收取原告200元“工服押金”并已退還。當事人家屬提出疑問:這兩份判決是否存在矛盾?
近日,記者收到一份材料,涉及南京市溧水區居民陳孝蘭與南京溧水環衛服務某有限公司東屏分公司之間的多起訴訟。材料顯示,陳孝蘭分別于2021年和2025年兩次提起訴訟,兩起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存在差異,引發當事人家屬質疑。
第一份判決:2021年的勞動爭議案
根據(2021)蘇0117民初245..號民事判決書,陳孝蘭于2021年5月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為南京溧水環衛服務某有限公司東屏分公司。
陳孝蘭在起訴狀中稱:其于2013年8月進入被告處工作,至2021年3月1日一直從事保潔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7年多時間工作沒有休息日,國假也不休息。自進入公司以來,一直未簽訂勞務合同。2021年3月1日,被告在未與原告協商情況下,利用原告不識字,讓原告在一張紙上按下手印,第二天告訴原告已經辭職。
陳孝蘭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8個月辭退補償金16160元;支付8年未簽訂勞務合同補償金50000元;支付8年內超時工資45000元;支付8年內國家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16000元。
被告東屏環衛公司辯稱:原告于2021年1月1日后才到被告單位工作;原告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系勞務關系;原告因年齡過大自己提出離職,不存在支付補償金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定:陳孝蘭自認其于2013年開始從事案涉保潔工作,彼時其已年滿6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陳孝蘭從事案涉保潔工作開始,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政府東屏街道辦事處及東屏環衛公司均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其與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關于加班費用,判決書明確載明:“陳孝蘭自認東屏環衛公司已支付,故其要求東屏環衛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節假日加班費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8月1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孝蘭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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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判決:2025年的合同糾紛案
根據(2025)蘇0117民初9517號民事判決書,陳孝蘭于2025年12月再次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仍為南京溧水環衛服務某有限公司東屏分公司。
此次陳孝蘭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押金2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部分載明:原告原本一直在被告處從事保潔工作,入職時繳納了200元押金。2021年2月28日,被告的工作人員在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利用原告不識字,向原告提供一張《離職申請》,告訴原告只要按個手印就行,但后續去上班卻被告知已離職。但入職時繳納的200元押金一直未退還,故提起訴訟。
被告東屏環衛公司辯稱:被告于2021年5月12日已經將案涉押金200元退還給原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經本院關聯案件生效裁判文書認定[(2021)蘇0117民初2452號民事判決書、(2021)蘇0117民初4498號民事判決書],2021年1月至2月,陳孝蘭曾在東屏環衛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之后雙方勞務關系解除。
2021年1月22日,陳孝蘭以現金方式交納“工服押金”200元,東屏環衛公司出具書面《收據》予以確認。2021年5月12日,東屏環衛公司通過委托銀行批量代付的方式向陳孝蘭退還了該200元費用。
法院認為,東屏環衛公司確認曾收取陳孝蘭“工服押金”200元,但同時已向法庭舉證證明該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通過銀行代付的方式將該200元費用予以退還陳孝蘭。現陳孝蘭主張東屏環衛公司返還押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2026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孝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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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判決的矛盾之處
將兩份判決書進行對比,可以發現一些值得關注的差異:
關于加班費的認定。2021年的判決書明確記載“陳孝蘭自認東屏環衛公司已支付”加班費。當事人家屬對此提出疑問:陳孝蘭本人是否確實作過這一“自認”?這一表述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關于押金的定性。 2025年的判決將200元認定為“工服押金”,在沒有完整的證據情況下,他不敢寫退還的200是工資還是押金。而當事人家屬認為,這筆錢在銀行流水中顯示為工資,
卻被“強行變更為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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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判決的關聯性。 2025年的判決明確引用了2021年的判決作為“關聯案件生效裁判文書”的依據,但兩份判決在同一當事人與同一被告之間的關系認定上,是否存在邏輯一致性,當事人家屬表示質疑。
當事人家屬的質疑
當事人家屬在接受采訪時提出了幾點疑問:
第一,2021年判決中“陳孝蘭自認加班費已支付”的表述,是否真實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思?當事人陳孝蘭年事已高,據家屬稱“不識字”,在訴訟過程中是否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文書的含義?
第二,2025年判決將200元認定為“押金”,而據家屬稱,銀行流水顯示這筆錢本為工資。是否存在將工資“強行變更為押金”的情況?
第三,兩份判決書自相矛盾,究竟哪一份是準確的?當事人家屬表示,將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對兩份判決進行審查認定。
“反正肯定有一個要推翻,因為兩個自相矛盾。”當事人家屬說。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于生效判決存在矛盾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再審等法律程序尋求救濟。上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
后續
當事人家屬表示,目前已準備就相關案件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對兩份判決的認定進行審查。
對于材料中反映的情況,記者嘗試聯系南京溧水環衛服務有限公司東屏分公司及代理律師進行核實,但截至發稿時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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