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納了!全國人大代表樊蕓告訴媒體,住建部采納了她的建議,將著手把《物業管理條例》改為《物業服務條例》。
業主自己的車開不進小區、物業被解約三年卻拒不退場、不交物業費就限制門禁、小區公共收益多年拒不公示,近些年,一系列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引起公眾關注的同時也引發探討:物業與業主之間,應該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還是“服務與委托”的契約關系?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樊蕓指出,物業應有更多服務意識,在官方文件表述中,應將“物業管理”統一為“物業服務”,引發廣泛關注。她認為,雖然只是“管理”和“服務”兩字之差,但背后折射的是角色定位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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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圖蟲創意
樊蕓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是一個傳統的服務業,物業管理公司需要轉變觀念。
對此,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房產律師王玉臣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民法典已經將物業相關合同定義為“物業服務合同”,清晰界定了物業服務人提供服務、業主支付報酬的平等合同關系,而非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王玉臣說,原“物業管理”表述易混淆主體,物業服務人本質上是提供勞務的服務方,業主才是小區的管理主體,名稱調整更貼合其法律角色。
然而,法律的應然與生活的實然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落差。新治道咨詢公司創辦人、社區治理專家陳鳳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現實中,因歷史沿革、社會習慣及基層行政路徑依賴等,物業公司仍普遍承擔大量且沉重的“管理”職責,導致角色模糊、權責錯配。而這種錯配,也容易引發小區秩序混亂。
不過,陳鳳山也提到,讓物業公司完全摒棄“管理”職能并不現實。陳鳳山表示,諸如清理樓道堆積雜物、勸阻和制止違規裝修等行為,本質上仍帶有管理屬性。雖然通過更柔性和人性化的方式,可以將其包裝或詮釋為“服務”,但并未改變其內核。
溫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秘書長、浙江鴻翔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麻向理在物業行業深耕20余年,他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在當前實際操作中,物業管理仍有必要,但應側重于小區的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方面。
在他看來,物業管理與服務應當結合,且“服務大于管理”已成為行業發展趨勢。“當前,物業行業正經歷快速變化,業主滿意度調查、紅黑榜等監督機制,也在推動物業公司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他說。
值得一提的是,陳鳳山提到,物業若要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小區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管理人”來行使管理權,這角色依法應由業委會承擔。但現實中,很多小區因物業阻撓、業主參與度低、組織困難等難以成立業委會。即便成立,也常運作艱難,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陳鳳山認為,須從制度上入手,讓分散、弱勢的業主更容易組織起來,成立業委會,并確保其有發揮作用的空間與能力。“唯有如此,‘物業服務’的契約平等精神才能真正落地。”他說。
王玉臣則建議,住建部門可參考老舊小區管理經驗,指導物業企業建立服務質量公示與考核機制,對服務不達標的企業督促整改或更換。此外,還應該通過街道和社區指導,完善業主大會與業委會運作機制,從而讓業主能夠有效行使選聘、解聘物業的權利。
記者:陳淑蓮
(149793680@qq.com)
編輯:孫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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