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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楔子
前段時間我刷到一個關于民宿的新聞,說的是:一個4歲女孩因為家人的疏忽,在民宿的泳池溺亡了。
這當然是個意外事件,令人惋惜。但是我去一搜相關的資料,發現這樣的事件并不是孤例。
這不禁讓我思考:正經的泳池都有專人管理,而民宿的泳池作為一個有危險性的公眾場所,難道不應該設置專門的救生員嗎?
今天這篇文章,我就來聊聊“民宿的泳池”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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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泳池
第一個問題:民宿的泳池,到底能不能算“泳池”?
先來看看泳池的定義。
游泳池是人們進行游泳運動的專門場所,人們可以在其中活動或進行比賽。
如果從這個定義看,民宿的泳池也應該算在泳池的范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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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來看看泳池的要求。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的規定,游泳屬于高危險性的體育項目。
所以依據《全民健身條例》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凡面向公眾提供游泳服務的經營性場所(包括酒店、民宿),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需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辦《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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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游泳池屬于公共場所,有一定的衛生防疫要求,所以必須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如果從上面提到的具體要求來看,我們很多民宿的泳池根本達不到,所以不能算泳池。
那么第二個問題:民宿的泳池,到底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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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嬉水池
所以民宿里的那個水池,說白了就是個“戲水池”或“景觀池”,即使它對外聲稱是泳池。
民宿出于成本考慮,基本不會配置安全員,也很少去申領上面提到的兩個證。但是在在實際宣傳中,往往又以“泳池”作為賣點吸引親子家庭,這就造成了“名義上是在戲水,實際上在游泳”的普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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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城市的民宿主為了規避風險,還常常把池水深度控制在50CM以下,并設置明顯的“禁止游泳”標識。
這就暗藏了風險,游客的人身安全,光靠游客自己和風險提示往往是不夠的。泳池安全事件頻發,也暴露出民宿行業深層次的安全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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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破局
一邊是民宿行業舉步維艱,不愿意加大投入的現狀;另一邊是泳池屬于高風險的公共場合,需要專人巡視,“這該如何破局呢?”成了第三個問題。
為了避免出現“不管就亂”、“一管就死”的現象,我覺得上海崇明區對于民宿泳池給出了參考答案。
對于轄區內37家民宿涉水場所,以游泳池、嬉水池、景觀觀賞池三類實施分類管理。
對于水域面積大于100 平方米的涉水場所,
按游泳池規范管理,區體育局也在市體育局指導下完善了崇明區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經營許可辦案指南,后續這些民宿游泳池都需要向體育部門申辦高危體育項目許可證。不辦理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展健身游泳項目。
對于水域面積小于100 平方米的涉水場所,
則按嬉水池或景觀觀賞池分類運營,要求不超范圍、不違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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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分類管理的好處是:
對于“小水塘”的民宿,明確了就是嬉水池,不用增加成本;而對于“大水池”的民宿,則要求加大投入,保證游客的健康和安全。
對于游客來說,也明確了“在民宿玩水時”自己的責任和風險了。
當然像廣東、廣西“明確要求只要提供游泳服務,就必須辦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的做法,這樣“一刀切”雖然保障了游客的安全,但也有可能讓一些小規模的民宿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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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民宿的住客來說,在入住帶有“泳池”的民宿時,可以根據以下自行判斷:
1、如果泳池很小(比如幾十平米),且沒有看到救生員和救生觀察臺,那它本質上就是一個“大點的泡澡池”或“兒童戲水池”,所以人身安全要靠自己來保障。
2、如果民宿貼了“水深標識”、“禁止跳水”,但水深較淺(通常小于1米),則是民宿主為了規避“高危項目”的監管,住客的人身安全也是得靠自己來保障。
無論民宿怎么宣傳,只要涉及孩子玩水,必須有大人全程陪同,這才是負責任的家長應有的素質。當然民宿如果能提供安全員巡視,并做好風險提示,這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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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結束語
雖然民宿行業已經不是一個新興的行業了,但因為其特殊性,很多監管都還沒落到實處。
而民宿的泳池,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算泳池,而是嬉水池或者景觀水池。對于缺乏救生員的民宿泳池,住客在玩水的時候,還是得“悠著點”,特別是帶孩子一起玩的時候。
既然這篇文章是寫的泳池,那我最后套用一句話,對于民宿泳池的管理,讓我們在“游泳中學會怎么游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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