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AI 短劇侵權肖戰的事鬧得沸沸揚揚,有人用 AI 技術合成肖戰的面部特征制作短劇傳播,即便部分劇集做了打碼、改名字的操作,也并未徹底下架,甚至換個方式還能正常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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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著這個話題,正好聊聊大家都關心的網絡名譽權問題:網上罵人要不要賠錢?明星告黑粉能贏嗎?這些看似日常的網絡行為,其實都藏著法律紅線。
首先明確一點,網絡罵人絕不是 “隨口說說”,只要觸犯法律,不僅要賠錢,還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管被罵的是普通人還是明星,法律保護的標準都是一樣的。
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核心看這幾點:發布的言論是否缺乏事實依據、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粗鄙字眼、是否被不特定的多數人看到,最終是否造成了對方社會評價的降低。
這不是空口白話,有不少真實案例擺在眼前,迪麗熱巴曾起訴一名黑粉,法院認定被告發布的博文既無事實依據,又言語粗鄙,構成侮辱和誹謗,最終判決黑粉公開道歉,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合理維權支出共計 28000 元;還有人造謠蔣雯麗 “包養男大學生”,相關言論閱讀量超 10 萬 +,法院認定侵權情節嚴重,判決賠償 125000 元。這些真金白銀的賠償案例都在說明,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敲鍵盤的每一句話,都要為其負責。
那大家常問的,明星告黑粉能贏嗎?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勝訴的案例并不少,但這并不意味著明星可以隨意起訴,這里面有個關鍵的法律概念叫 “公眾人物容忍義務”。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占用了更多的公共資源,擁有更高的社會關注度,所以對于公眾的合理批評、客觀質疑,哪怕言辭稍顯尖銳,也需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嚴格區分正常意見表達和惡意侵權:如果只是針對明星的作品、行為發表不同看法,哪怕觀點相悖、語言激烈,也不算侵權;但如果是捏造虛假事實、進行人身攻擊、用污穢語言辱罵,或者故意散布謠言抹黑明星,那就超出了容忍的邊界,構成明確的名譽侵權,法院必然會支持明星的維權訴求。簡單說,評事可以,罵人不行;質疑可以,造謠不行。
再回到 AI 短劇侵權肖戰的這件事上,這種行為比單純的網絡罵人性質更惡劣,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更復雜,不僅侵犯了肖像權,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原則上都必須經過肖像權人本人同意,用 AI 技術合成肖戰的面部特征,只要公眾能清晰識別出是他,即便做了輕微修改,也構成對肖像權的侵權。
如果還利用這種 AI 合成的肖像制作短劇進行盈利,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就不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而是觸犯了《刑法》,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會被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些覺得改個名字、打個碼就能逃避責任的想法,完全是自欺欺人,在法律面前,任何侵權手段的偽裝都毫無意義。
不管是直接在網絡上侮辱誹謗,還是利用 AI 技術進行肖像、名譽侵權,本質上都是觸碰了法律紅線。互聯網的開放性,不代表可以肆意妄為,名譽權、肖像權都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民事權利,明星也好,普通人也罷,在網絡上的合法權益都不容侵犯。
看似簡單的一句罵人的話、一個隨意的 AI 合成操作,背后都可能藏著賠償、道歉甚至坐牢的后果。別讓一時的沖動,為自己的網絡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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