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新聞讓人心里挺不是滋味的,江西一位王女士養的阿拉斯加犬,據說之前就有過咬人記錄,可她沒放在心上,沒想到這次竟把自己70歲的老父親咬成重傷,緊急送醫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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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唏噓的是,事發后王女士意識到狗的危險性,想給狗安樂死,找了好幾家機構都不愿意接,最后總算有位殯葬師同意了,安樂死的過程還一波三折才完成。相關視頻曝光后,王女士因為養寵失責,被網友們紛紛譴責,這事也引發了大家對養寵責任與邊界的熱議——養狗的自由,到底該有怎樣的底線?
大家最關心的,肯定是責任劃分的問題。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被咬的是王女士的親生父親,都是一家人,是不是就不用賠償了?還有人覺得,說不定是老父親逗狗惹急了它,狗才咬人,王女士是不是能少擔點責任?其實法律上根本不是這么回事,這里面的規矩得掰扯清楚。
首先得明確一點,阿拉斯加犬在全國很多城市的禁養名錄里,都屬于大型犬,甚至部分城市將其納入烈性犬范疇,包頭市的養犬管理條例就明確把阿拉斯加雪橇犬列入了禁養烈性犬品種名錄里,可見這種犬只的危險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叫“無過錯責任”,說白了就是,只要你養了不該養的狗,不管你有沒有做好防護、有沒有拴繩戴嘴套,也不管受害人是不是有輕微過錯,比如不小心逗了狗,你都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點減免的余地都沒有。
河南新野縣法院剛審結的一個案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有人養了禁養的杜賓犬,咬了人之后,想用“受害人主動挑逗狗”當理由減責,可法院根本不支持,最終判飼養人全額賠償受害人的所有損失。
放到王女士這個事件里也是一樣,哪怕被咬的是自己的老父親,哪怕老父親真有輕微過失,王女士作為犬只的飼養人,也必須賠償父親的醫療費、護理費、后續康復治療費等所有相關損失。這是法律劃定的紅線,不管是不是一家人,都沒得商量。
還有一個很多人容易誤解的點,就是王女士把狗安樂死了,是不是就不用承擔責任、不用賠錢了?這個念頭可千萬不能有,完全是誤區。在法律上,寵物屬于飼養人的個人財產,給狗安樂死,只是王女士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自愿處置方式,是她意識到狗的危險性、承擔管理責任的一種表現,但這絕對不能替代她因犬只傷人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打個很通俗的比方,你開車撞了人,車壞了之后你可以選擇報廢,但撞傷人的醫療費、誤工費,一分錢也少不了你的。狗咬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的是《民法典》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核心目的是填平受害人的損失,讓被咬傷的人能安心治病、恢復健康。
而狗被安樂死,只是王女士為了防止它繼續傷人采取的措施,和賠償責任是兩碼事,互不影響。哪怕王女士成功給狗安樂死了,她該賠的錢一點都不能少,父親的醫療費、如果構成傷殘的賠償金,還有家人照顧父親產生的誤工費,都必須一分不少地賠付到位。
更要注意的是,除了民事賠償,王女士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這事可不止賠錢這么簡單。根據新修訂的、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以前,養犬干擾他人生活,可能只是警告或者罰款,但新法實施后,只要烈性犬傷人,就明確可以拘留。而且王女士的阿拉斯加之前就有多次咬人記錄,她卻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屬于情節較重的情況,面臨的處罰可能會更重,這已經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了。
回頭看這個事件,老父親重傷住院,原本溫順的寵物狗被安樂死,一個好好的家被攪得雞犬不寧,怎么看都是一場悲劇。它給所有養犬人都提了個醒:養狗是個人自由,但這份自由絕對不能凌駕于他人的安全和權利之上。
千萬別覺得自家狗溫順就掉以輕心,更不能心存僥幸飼養禁養犬種,尤其是像阿拉斯加這樣的大型犬,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險性,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設想。
養寵的邊界,從來都是他人的安全底線。法律不會因為你“沒想到”“沒注意”就網開一面,也不會因為你處置了傷人的狗就免除責任。
該承擔的賠償、該接受的處罰,只要踩了法律紅線,一樣都跑不掉。希望所有養犬人都能引以為戒,管好自己的寵物,既對自己負責,也對身邊的每一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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