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廳、青海省財政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通知》,從4月1日起,青海施行新政策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根據《通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新政策打通了符合條件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繳費補貼的通道;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只有參加城鄉居民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才能享受繳費補貼。
《通知》明確,征地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補貼對象,按照實際繳費金額核算補貼資金;以單位職工身份參保的補貼對象,按照個人繳費金額核算補貼資金。征地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據悉,青海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小于當年個人實際繳費金額、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出或死亡時,由征地所在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錄用或招聘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后,補貼資金余額暫予封存,待其領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時,由征地所在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后,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系數(139)計算月待遇。
《通知》還提出,縣級財政部門利用現有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子賬戶,專門用于所征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預存、劃撥和監管,實行單獨記賬、核算,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精準記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劃撥、支付等關鍵信息,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按同級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精準落實到位,杜絕漏發、錯發。(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 邢生祥)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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