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是事實解讀和價值判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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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核心是兩個方面,一是事實,二是法律。事實需要證據證明,證明和事實都需要解讀。法律是高度概括的,是抽象的。因此需要在司法時進行解釋,這種解釋是在正確理解和認識法理、情理以及法律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司法的過程本質上是拆解法律要件,將查明的事實嵌套到一個個要件之中的活動。通俗講就是三段論的演繹問題,將查明的案件事實精準嵌套到法律規范之中。如果能夠嚴絲合縫,犯罪成立。如果不能夠精準嵌套成功,則應當作出排除犯罪的結論。
世事經緯萬端,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樣的事實,就像世上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樣的兩片樹葉一樣。因此,事實的查明,證據的收集就是定罪的基礎。沒有事實就沒有審查犯罪的必要。
查明的任何事實都會有不同的解讀。舉個例子,張三給李四轉了1000塊錢。就這一個事實就會有無數種可能,借款、還款,被騙、被敲詐,也有可能是賭資、毒資等等。在對這些可能進行審查時,自然就會有各種解讀。當然,事物都是普遍聯系的,任何行為也不是獨立存在的,因此其他活動都是在圍繞著這個客觀事實的性質上進行證據收集工作。因此,證據多寡,關聯性都會影響,甚至決定我們對事實的解讀。
世上最難統一的就是認識。認識是思想層面的東西,根基于每個人的獨特經歷和認知,因此世上也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樣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公檢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辯護律師,包括被害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其他相關人等,都會有自己獨特的認識。
這么理解起來,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極其復雜的審查過程。各階段辦案人員的認識可能存在沖突,各立場人員的認識也會存在矛盾,這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世上就不存在真正的真相,或者可以理解為真相永遠也沒有辦法查明。我們只能無限接近它。
但是,法律規定和司法效率要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一個結論。這就需要在現有查明的事實和對法律解讀的基礎上作出結論。這樣,對于一個行為的認定難免會有局限性,但這就是法律,這就是司法。因此,一份判決并不是事實真相,只是參與者對于某行為的評判,其中有各參與人的價值判斷,帶著對事實的個人理解,諸如此類。
總之,我們要丟掉一份判決就是真相的幻想。
這些不是重點,重點是一個行為的結論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確的。經過多個機關、多人認定的高度統一的結論,往往值得我們深思。尤其是疑難復雜案件,如此復雜的工程,結論越是高度統一,越值得我們深思。
歸根結底,經過層層審查和判斷后的事實,判決的無罪率如此之低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再者需要我們尊重的現實就是,對于一個刑事案件,有條件的,應務必抱著盡早辯護的認識,越早越有利,若待認識高度統一后,就愈發難以扭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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