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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蘭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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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公安局日前發布《關于全面開展無人駕駛航空器備案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自即日起蘭州市公安局全面開展無人機實名登記備案和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登記備案對象
凡是在蘭州市行政區域內個人、單位、企業或其他組織所持有、使用的無人機(包括但不限于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以及通過國家適航認證的自制、組裝、改裝和具備超視距飛行能力的所有無人機),均須完成登記。
(一)個人持有者: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無人機照片、購買憑證、設備序列號、實名登記標識二維碼等信息,通過線上方式備案;
(二)單位持有者: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含科研、業務使用)等使用無人機的主體,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無人機照片、購買憑證、設備序列號、實名登記標識二維碼等信息,通過線上方式備案;
(三)轉讓或信息變更的持有人:無人機轉讓或者信息變更需及時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UOM平臺)更新。
二、登記備案時間
(一)存量設備:指已購買的無人機設備,即日起盡快完成備案工作;
(二)新增設備:指新購買的無人機設備,購買之日起10日內完成備案。
三、線上登記備案方式
1.通過國家民航局UOM平臺完成實名注冊登記。登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即UOM平臺,網址:https://uom.caac.gov.cn/) ,或在移動端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系統APP(即UOM APP,通過UOM平臺首頁指引安裝)”,按流程指引完成實名注冊登記后,將生成的實名認證二維碼圖片保存并打印,將打印出來的UOM實名認證二維碼粘貼到注冊登記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上。
2.通過微信搜索(或掃一掃)并關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服務號。進入平臺首頁按照管理要求完成新用戶注冊,注冊后進入系統提交相關信息完成登記備案。
持有人要按規定在國家民航局UOM系統和“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同步完成實名注冊登記與登記備案。
四、飛行安全規范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1.第十九條: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確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
2.第二十六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3.第三十一條: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內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但是,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三)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批準文件。
五、重要提示
無人機持有者應積極配合登記備案工作,如實填報信息,公安機關將對信息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同時,持有者應自覺遵守空域管理法規,依法依規飛行,切實履行安全責任。
六、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1.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第五十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3.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編輯 | 岳青、楊晶宇
責編 | 丁守敏
主編 | 狄春華、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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