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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頭鎮福山工業區)予以稅務行政處罰。
消息顯示,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聯,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或大額款項未支付的情況下,取得弋陽縣宜冠貿易商行、弋陽縣筑之越貿易商行、弋陽縣畬舷建材經營部、弋陽縣特盾貿易商行已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2份(金額合計5452783.46元,稅額合計708861.91元,價稅合計6161645.37元)。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涉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已證實虛開的6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于稅款所屬期2022年6月、7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申報抵扣稅款708861.91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應補繳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1670089.44元。
處理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2023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認定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6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5452783.46元,稅額合計708861.91元,價稅合計6161645.37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取得上述62份已證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決定追繳已抵扣進項稅額708861.91元。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第五條和《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規〔2022〕2號)之規定,決定向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追繳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附征17721.55元。(708861.91*5%*50%)
(四)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二條、第六條、《國務院關于修改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和《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規〔2022〕2號)之規定,決定向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追繳少繳的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附征10632.93元。(708861.91*3%*50%)
(五)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文〔2011〕23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稅〔2012〕27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二條和《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規〔2022〕2號)之規定,決定向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追繳少繳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附征7088.62元。(708861.91*2%*50%)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取得62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決定追繳企業所得稅1670089.44元。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以上應補繳稅款按稅款所屬時間從稅款滯納之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布 <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第45項之規定,泉州德瑞服裝制造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涉嫌刑事犯罪,虛開發票份數62份,金額共計5452783.46元,稅額共計708861.91元,決定罰款5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500,000.00元。限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南安市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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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昊龍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福山工業區,為自然人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歐陽小玲,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范圍含建材、石板材、陶瓷、五金等銷售及自營、代理進出口業務。
2026年3月6日,該公司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福建省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經營狀態現為吊銷未注銷。
來源:綜合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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