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詐騙案的法理評析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滬一中刑終字第1769號
入庫編號:2024-03-1-222-010
關鍵詞:詐騙罪 盜竊罪 非法占有 處分 財物
裁判要旨:以借用為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應當從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等方面進行判斷。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在被害人同意行為人攜帶財物離開現場后,行為人非法占有所涉財物的,依法當以詐騙罪論處。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 案件事實概況
2014年9月至11月間,原審被告人丁某某在上海市多區流竄作案,其犯罪手法具有高度的模式化特征。丁曉君專門選擇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冒充“幫助民警辦案的工作人員”,虛構發生案件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等事由,搭識被害人。在獲取被害人初步信任后,其編造需向被害人借用手機拍照、出于安全考慮需代為保管財物等借口,從被害人處取得手機、現金等財物。得手后,丁某某并非趁被害人不備逃離,而是通過“去拍照”、“開警車”等欺騙性言辭,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同意其攜帶財物離開現場,并讓被害人在原地等候。待被害人長時間等候發覺異常后,丁某某早已攜贓款贓物逃匿。一審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定丁曉君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
(二)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對丁曉君行為的定性,即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具體而言,控辯審三方及出庭檢察機關的分歧集中在以下三個層面:
- 事實認定層面:丁某某取得財物后離開現場的行為,究竟是原判認定的“趁被害人不備逃逸”(秘密竊取),還是經被害人同意后離開(基于錯誤認識的交付)?
- 法律定性層面:被害人將手機等財物交給丁曉君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處分行為”?財物的占有狀態在何時發生了轉移?丁某某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竊取”還是“虛構事實”?
- 量刑均衡層面:若定性由盜竊罪變更為詐騙罪,是否導致原判量刑畸重,應否改判并調整刑期?
二、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二審判決精準地把握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核心區分要件,體現了刑法理論中關于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精細辨析。以下將從占有理論、處分行為以及犯罪手段三個維度展開深入分析。
(一) 占有狀態的轉移與處分行為的認定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根本區別,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實施了“處分行為”,從而導致財物的占有狀態發生轉移。刑法上的“占有”不僅指物理上的持有,更強調一種事實上的支配關系和控制可能性。而“處分行為”則是指被害人自愿地將財物的占有轉移給行為人的行為。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可能簡單地將“交付手機”這一瞬間動作等同于占有轉移,從而忽視了后續的支配關系。然而,二審法院深刻辨析了“交給”與“處分”的區別:
- 初始階段(交給行為):被害人將手機交給丁某某,起初是基于其聲稱的“拍照”、“辨認”等用途。此時,被害人仍在現場,對財物保持著強烈的、緊密的監督和隨時可收回的支配力。按照社會一般觀念,財物并未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范圍,其占有關系并未發生終局性的轉移。若丁曉君在此刻攜財物逃跑,因其違背被害人意志且利用了其不備,應定性為盜竊。
- 關鍵階段(處分行為):丁某某的犯罪“妙筆”在于后續的欺騙行為。他并未直接逃跑,而是利用前期建立的信任,編造了“去拍照”、“開警車”等理由,明確要求被害人“在原地等候”。被害人基于對丁曉君“公務人員”身份的誤信,同意其攜帶財物離開現場。這一“同意”至關重要,它意味著被害人主動放棄了對財物的現場監督和控制,將財物交由丁某某獨立支配。至此,財物的占有才真正從被害人處轉移給了丁某某。這種轉移是被害人“自愿”做出的,是其錯誤認識的直接結果。
因此,被害人最終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并非因為丁某某采取了秘密的、違反其意志的竊取行為,而是因為其自身基于錯誤認識實施了“處分行為”,同意丁某某將財物帶走。
(二) 犯罪核心手段的甄別:欺詐為主,竊取為輔
二審判決指出,區分兩罪的關鍵之一在于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縱觀全案,丁某某的整個犯罪鏈條是由一系列欺騙行為串聯起來的:
- 身份欺騙:冒充民警辦案人員,為后續行為鋪墊信任基礎。
- 事由欺騙:虛構需要辨認、拍照等,使被害人主動交出財物。
- 后續欺騙:編造帶離財物的正當理由(如去拍照),騙取被害人同意其離開。
丁某某最終取得財物并逃之夭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其貫穿始終的“騙”。反觀“竊”,本案中并不存在趁人不備、秘密拿取的行為。被害人對于丁某某帶走財物的事實是知情并同意的,盡管這種同意是基于錯誤認識。因此,丁某某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欺詐”,而非“秘密竊取”。將此類行為定性為詐騙罪,更能全面、準確地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方法。
(三) 與“借打手機”類盜竊案的比較辨析
抗訴機關和二審判決均將本案與普通的“借打手機”盜竊案進行了區分,這一對比極具理論價值。在典型的此類案件中(如路人甲以急事為由借路人乙手機打電話,邊打邊慢慢遠離,而后突然逃跑),行為人雖然也使用了欺騙手段“借用”,但被害人交出手機時,通常緊盯行為人的一舉一動,財物始終處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行為人最終取得財物的關鍵動作是“公然或秘密地逃跑”,這一行為破壞了被害人的占有,是其非法占有目的實現的決定性環節,故應定性為盜竊。
而在本案中,丁某某并未通過逃跑來打破占有,而是通過欺騙使被害人主動“放棄”了占有。這一差異決定了案件性質的根本不同。
(四) 量刑均衡的考量
關于量刑問題,二審法院采納了出庭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雖然定性改變,但原判量刑并無不當。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定罪準確”與“量刑適當”的辯證統一。丁某某系累犯,且針對未成年人多次作案,社會危害性大,無論定性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在“數額較大”的法定刑幅度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均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二審法院在糾正定性的同時維持原判刑期,既保證了法律適用的正確性,也維護了判決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三、 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 辯護思路總結
本案二審改判成功,其辯護思路的核心在于緊扣“處分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新解讀和法律定性。有效的辯護要點可歸納如下:
- 重點論證“占有轉移”的過程:辯護人不應僅停留在“被害人是否自愿交出財物”的表層,而應深入分析財物占有的動態變化。通過強調被害人“同意在原地等候”這一情節,論證被害人正是基于被告人的欺騙,主動放棄了對財物的現場控制和隨時收回的權利,完成了刑法意義上的“處分行為”。
- 剝離“盜竊”成分,凸顯“詐騙”主線:辯護人需將被告人的一系列行為串聯成一個完整的“騙局”,論證被告人自始至終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來控制局面和獲取財物的,其取得財物的決定性手段是欺騙,而非秘密竊取。
- 運用比較法進行辨析:將本案與典型的“借打手機”后逃跑的盜竊案例進行對比,清晰地向法庭展示本案的特殊性——即被害人的“同意”和財物的“交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從而凸顯本案構成詐騙罪的核心特征。
- 尊重事實,認罪態度良好:被告人對客觀事實供認不諱,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這為爭取從輕處罰和法庭的信任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 裁判要旨啟示
本案(入庫編號2024-03-1-222-010)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和理論價值,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騙借”型財產犯罪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規則:
- 確立了區分盜竊與詐騙的“處分行為”核心標準:判決明確指出,判斷此類行為的性質,關鍵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實施了處分行為,即是否將財物的占有轉移給行為人。不能僅因行為人使用了欺騙手段獲取財物,就當然地認定為詐騙罪,而必須審查該欺騙手段是否導致了被害人的處分行為。
- 深化了對刑法中“占有”概念的理解:判決通過區分“交給”與“處分”,生動地闡釋了刑法中“占有”不僅指物理持有,更包含事實上的支配與控制。被害人雖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但只要其仍具有緊密的監督和隨時可收回的控制力,財物的占有即未發生轉移。
- 明確了“被害人同意”在財產犯罪中的地位:判決承認,在欺詐行為影響下,被害人“同意”行為人將財物帶離現場,能夠成為占有轉移的標志。這警示司法機關,在評價財產犯罪時,必須細致考察被害人的主觀狀態和意思表示,即使這種表示是存在瑕疵的。
- 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二審判決準確糾錯,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理論的自洽性,也對被告人作出了與其罪行相當的處罰(維持原判刑期),實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彰顯了司法公正。
綜上所述,丁某某案是一個關于取得型財產犯罪定性的經典案例。它清晰地劃定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邊界,強調了“處分行為”在區分兩罪中的決定性作用,對于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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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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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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