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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已成為現代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商品實物與網頁宣傳不符
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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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因網購防潮箱尺寸不符引發的
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未支持買家十倍賠償的訴請,
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回顧
2025年6月,家住欽州市的消費者李先生在某電商平臺一家名為“某旗艦店”的店鋪,花費129.79元購買了一臺電子防潮箱。下單前,李先生特意查看了商品詳情頁,商家明確標注該商品內尺寸高度為385mm,恰好能滿足他存放380mm高物品的需求。然而,收到商品后,李先生卻發現物品根本放不進去。他用卷尺一量,發現實際內高僅有375mm,比宣傳的尺寸足足矮了10mm。這一誤差不僅遠超商家事后聲稱的“1-3mm合理誤差”范圍,更直接導致他原本計劃存放的物品無法放入,商品基本使用性能受損。
李先生隨即聯系商家珠海某商貿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并指出是商品尺寸不符導致退貨,運費應由商家承擔。商家客服則堅稱產品頁面已注明“所有尺寸均為手工實物測量,有1-3mm的偏差”,認為是李先生“測量方式錯誤”“工具不專業”,甚至建議其“送到國家相關部門檢測”。在溝通中,客服還曾表示:“描述不實的話,我們接受退一罰十。”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李先生遂將商家訴至欽北區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貨款129.79元,并按承諾支付十倍賠償金1297.9元,同時承擔退貨運費及訴訟費。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自珠海某商貿公司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店鋪“某旗艦店”購買涉案“電子防潮箱”并支付了貨款,雙方之間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承擔義務。購買方應向出賣方支付貨款,出賣方應向購買支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案涉“電子防潮箱”經李先生測量發現內尺寸高只有375mm,法院對“電子防潮箱”內尺寸高度進行測量,確實為375mm,與珠海某商貿公司店鋪商品頁面標注的“內尺寸高385mm”不符。雖珠海某商貿公司稱“所有尺寸均為手工實物測量,有1-3mm的偏差,其產品描述頁面都有這個注明”,但李先生收到的“電子防潮箱”內尺寸高只有375mm,遠超出允許1-3mm的偏差范圍外,這既不符合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又侵犯了李先生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珠海某商貿公司應及時為李先生辦理退貨、退款手續,但珠海某商貿公司卻建議李先生盡快走專業檢測,送到國家相關部門檢測等方式,拒絕履行退貨、退款的義務。故李先生要求退貨和退還貨款并支付運費,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是否假一賠十的問題。適用“假一賠十”的前提為收到的商品為假冒品牌。本案中,“電子防潮箱”內尺寸高與珠海某商貿公司宣傳頁面標注高度存在誤差,是質量存在瑕疵問題。李先生無證據證明案涉“電子防潮箱”為假冒的仿品,故李先生主張十倍價款的賠償,法院不予支持。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情況,法院酌定珠海某商貿公司賠償李先生500元。
最終,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珠海某商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先生退還貨款129.79元;珠海某商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先生賠償500元;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珠海某商貿公司退還案涉“電子防潮箱”(退貨費用由珠海某商貿公司承擔);駁回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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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商家交付的防潮箱內高與宣傳嚴重不符,遠超其聲稱的合理誤差范圍,已構成違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運費應由經營者承擔。關于“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其適用前提是商品為假冒偽劣產品,即“假貨”。本案中的商品僅為尺寸不符的質量瑕疵,李先生未能證明其為仿冒品,故其十倍賠償請求未獲支持。鑒于商家的違約行為及后續推諉處理,法院酌情判令其賠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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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網購時,消費者需擦亮雙眼:一要細看商品詳情,對尺寸、規格等關鍵信息截圖留存;二要保留好與客服的聊天記錄,尤其是涉及商品質量、誤差范圍的承諾。收貨后務必第一時間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若遇商家推諉,維權途徑有多種:可通過平臺介入投訴,也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撥打12315)舉報,還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必要時再考慮訴訟途徑。
文 | 龐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2026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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