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儀征當地某十字路口,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越野車與右側道路一輛由北向南駛來的轎車爭道搶行,兩車在路口都未減速,瞬間引發了車禍。市公安交管部門發布這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在無交通信號燈的十字路口,前進方向的右側車輛擁有優先路權,應該讓右側車輛優先行駛。
事故:路口未讓右方來車先行,釀成事故負主責
今年2月19日中午在儀征當地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白色越野車和白色轎車上的兩名駕駛人都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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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到2月19日中午10點半左右,王某駕駛白色越野車,沿儀征市某小區西側交叉路口由東向西行駛,在即將通過十字路口前,王某沒有提前減速、停車瞭望。很快,在王某駕駛的越野車右側,由北向南行駛的楊某駕駛白色轎車也途經這個十字路口,楊某也未減速慢行。事故在一瞬間發生,兩車在路口相撞,白色越野車的車頭和白色轎車的車頭猛烈撞擊。
在巨大的沖擊力作用下,白色轎車一頭撞上了路邊的電線桿。事故導致兩車駕駛人及白色越野車上的乘客受傷,兩車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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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至現場。經現場調查、調閱路口監控等,公安交管部門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民警指出,兩車經過路口都沒有提前減速,且駕駛人觀察都不仔細,加之越野車在通過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時未遵循“讓右原則”,這才導致事故的發生。
日前,公安交管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警方認定,越野車駕駛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轎車駕駛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有關“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之規定。
公安交管部門最終認定,當事人王某負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楊某負這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來源:揚州市新聞傳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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