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的楊女士向媒體求助,稱丈夫出軌被發現后還家暴自己和女兒!
楊女士表示自己和丈夫是在2015年國外留學的時候相識,當年就登記結婚,至今已經11年了。期間,楊女士生下了三個孩子,家庭富裕、生活幸福。“住別墅,家里有3個保姆,我一直特別相信愛情、相信婚姻,我老公是很愛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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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發現丈夫出軌幾十名女性
但是直到半年前,一次偶然的機會,楊女士發現了丈夫的另一部手機,點開一看,眼前的一切讓她瞬間崩潰。手機里存著數十名女性的聯系方式,彼此間有著頻繁的經濟往來,還有不堪入目的視頻、照片以及密密麻麻的開房記錄。
更讓楊女士心寒的是,從這些記錄來看,丈夫的出軌行為并非一時興起,而是持續了整整十年,與他們的婚姻相伴相生。”我真不知道枕邊人是什么人,毀三觀啊。”楊女士難以置信地去質問丈夫,得到的卻是輕描淡寫的敷衍,丈夫甚至直言: “男人在外面玩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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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和丈夫的照片
自從發現丈夫出軌后,夫妻二人就開始分房睡,期間楊女士也嘗試和丈夫溝通,但沒有得到對方的任何回應。直到1月31日,丈夫酒后回家開始毆打自己和女兒,“用錘頭錘我的頭,扇我的臉……”
“長達20分鐘的家暴,如果不是9歲的女兒打110,我不知道會把我打成什么樣,醫生說我頭上的傷再往下3厘米可能就沒命了!”當即,楊女士去做了傷情鑒定,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楊女士所受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希望能和丈夫好聚好散,不要傷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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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遭家暴
對此,楊女士丈夫稱:沒有家暴,她起訴離婚了!
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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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截圖
延伸閱讀
此前,紅星新聞曾報道一起“男子因捉奸收情夫2.5萬‘賠償’被判有罪”的案件。彼時,涉案當事人路某某被控敲詐勒索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出獄后,路某某始終認為自己無罪,并一直堅持上訴和申訴。
2024年10月8日,紅星新聞從路某某處獲悉,該案件申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后,得到了發回重審的決定。經重審,法院認定,劉某某補償給路某某的2.5萬元系雙方多次協商后接受的款項,路某某并非非法占有劉某某財物。最終,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改判路某某無罪。
據了解,在路某某被拘留期間,其父路先生為幫兒子取得劉某某(第三者)諒解,向劉某某轉賬2.5萬元。待路某某被法院再審改判無罪后,路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劉某某,要求返還該2.5萬元。3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路先生的代理律師王艷濤、陳貞處獲悉,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而路先生方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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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部分內容
男子捉奸收情夫2.5萬元“賠償”
兩審被判敲詐勒索罪獲刑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3月28日,山東淄博的路某某發現妻子張某要送孩子去輔導班,卻行為異常,跟蹤后發現其與另一陌生男子赤身裸體在酒店床上,便用手機拍攝了視頻留證,隨后打了陌生男子一拳。
路某某說,打了一拳后,陌生男子劉某某提出要“補償”他,路某某便提出6萬元經濟賠償,后來對方通過向朋友借錢后,分三次共轉給他2.5萬元。一個月后,路某某在與張某訴訟離婚期間,劉某某卻報警稱被路某某敲詐勒索,并以此為依據認為路某某不適合撫養孩子。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路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在一審判決時稱,“被害人雖主觀上有賠償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賠償的數額6萬元遠遠超出劉某某主觀愿意賠償的金錢數額。”認定路某某構成敲詐勒索。
盡管路某某提起了上訴,但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駁回上訴。此后,路某某歷經多次上訴、申訴后,此案迎來再審。2024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同年10月8日,路某某被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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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部分)
法院認為,劉某某為彌補過錯,主動提出給予路某某補償,路某某在二人協商過程中雖有言語施壓,但經二人多次協商后最終接受涉案數額款項,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劉某某財物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發回重審改判無罪后
家屬起訴第三者返還此前退還錢款被駁回
路某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他拘留期間,其父親為了息事寧人,自掏腰包將25000元退還給了第三者,但他仍被判刑6個月。路某某說,父親“退贓”的錢款,是父親自掏腰包出的。這筆錢不僅造成了父親的經濟損失,更是他被婚姻出軌的最后尊嚴,所以他們選擇起訴要求對方退回錢款。
據其提供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其中,路先生表示,自己當時出于因兒子被羈押看守所,不懂法,誤認為兒子已違法犯罪,為盡快使兒子被取保,恢復人身自由等心理,曾在2021年5月12日給付被告(劉某某)25000元,被告借助公檢法以刑事手段對原告之子進行定罪判刑的方式,最終達到個人得到原告給付其25000元的行為。但2024年10月8日原告之子路某某被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因此,現原告認為被告占有原告給付被告的25000元于法無據,被告應當返還。
被告劉某某未到庭,但其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他和路某某前妻張某在2021年3月見面時,路某某跟蹤張某被其撞見,后路某某通過毆打、限制被告人身自由,讓他向朋友借3萬元,最后只借到25000元,通過轉賬轉給他。其間,因為緊張又害怕,所以沒有馬上報警。事后他又咨詢過110,后由派出所立案,認定路某某為敲詐勒索,其間,路某某父親在派出所向他歸還24800元,他寫諒解書給原告,這就是事情經過。劉某某認為,路某某父親將25000元歸還于被告,是路某某的非法所得,他也寫了諒解書,所以25000元本身就是他借來的錢,這不是路某某父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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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稱被敲詐勒索
經審理,法院認為,首先,原告主張返還的案涉2.5萬元款項最初系因路某某發現其妻子張某與劉某某婚內出軌,要求劉某某給予的補償。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為辦理取保候審,原告代替路某某將該款項退還給劉某某。原告實際退還的是刑事案件中路某某收取的2.5萬元,兩者不能割裂開來。故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在本案中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劉某某返還該款項,其訴訟主體不適格。
其次,從款項的來源上看,路某某向劉某某退賠的2.5萬元,是源于路某某向劉某某索取的2.5萬元。從款項的性質分析,系路某某基于妻子張某出軌向婚外第三者劉某某索取的款項,實質上是劉某某侵害路某某配偶權應否給予補償問題。對于婚外第三者侵權,第三者與配偶通奸等案件是否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法律就第三者對配偶的侵權并無明文規定,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也是不承認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構成侵權。故劉某某的給予屬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給付,也不屬于法律評價范圍。
第三,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評價該款項的性質,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民事訴訟對此也不應做過多的干涉、評價,對此不保護也不反對,故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法院駁回起訴。
3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路先生的代理律師王艷濤、陳貞處獲悉,路先生方并不服,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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