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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債權人自知道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清算事由)后,應在合理期間內提起強制清算之訴;長期怠于行權(本案間隔7年),怠于清算賠償之訴時效應從“知道清算事由滿15日后”起算,而非從“無法清算”之日起算。
2. 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須與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存在因果關系;公司早在吊銷前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債權經十余年強制執行仍未獲清償的,股東怠于清算與債權受損無因果關系,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公司主要資產因行政規劃變更(土地變綠地)無法變現,該損害與股東清算行為無關,不能歸責于股東。
【基本案情】
某工程建設公司與某旅游公司、某技術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廊坊中院)于2004年作出(2004)廊民三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某旅游公司償付某工程建設公司工程款3686996元。后,因某旅游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義務,某工程建設公司于2005年向廊坊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06年,廊坊中院查封了某旅游公司名下28畝土地使用權。2011年10月9日,廊坊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向廊坊中院執行局出具《關于某旅游公司28.8畝土地使用權涉案事宜的函》,載明該地塊已經市政府批準規劃調整,土地使用權用途變更為公共綠地。2006年1月22日,執行卷宗記載某旅游公司稱其公司只有28畝土地使用權,公司已不經營,主要工作是處理債權債務。2011年10月12日,執行法官組織雙方談話,某旅游公司述稱公司已經吊銷,沒有其他收入。2017年6月,廊坊中院作出(2017)冀1091執21號執行裁定書,載明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某旅游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3月,某工程建設公司向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廊坊開發區法院)申請對某旅游公司進行強制清算。2018年12月4日,廊坊開發區法院作出(2018)冀1091民算【】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載明:“2008年11月9日,某旅游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了營業執照。現,某旅游公司注冊地址無工作人員且無任何賬冊和文件。清算期間,無人向法院移交任何資料,同時亦無人申報債權。因某旅游公司人員均無法聯系、未能查到某旅游公司可供分配的財產,無法進行清算。故,裁定終結對某旅游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根據工商檔案,2001年2月,某旅游公司股東及持股情況為:某技術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8800萬元,持股比例44%),某電視臺(以現金出資7400萬元,持股比例37 %),某廣告公司(以現金出資1600萬元,持股比例8%),某房地產咨詢公司(以現金出資1600萬元,持股比例8 %),某天然氣公司(以實物出資600元,持股比例3%),各股東向某旅游公司委派了董事和監事。之后某旅游公司各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中記載的股東情況未有變化。某工程建設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某電視臺、某天然氣公司作為某旅游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某旅游公司無法清算,故應對(2004)廊民三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確定某旅游公司的債務向某工程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① 債權人自知道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清算事由)后,應在合理期間內提起強制清算之訴;長期怠于行權(本案間隔7年),怠于清算賠償之訴時效應從“知道清算事由滿15日后”起算,而非從“無法清算”之日起算。
② 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須與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存在因果關系;公司早在吊銷前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債權經十余年強制執行仍未獲清償的,股東怠于清算與債權受損無因果關系,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 公司主要資產因行政規劃變更(土地變綠地)無法變現,該損害與股東清算行為無關,不能歸責于股東。
【案件焦點】
某天然氣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因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而承擔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
【典型意義】
1. 確立“時效區分適用”規則:債權人及時提起清算之訴的,賠償之訴時效應從“無法清算”起算;長期怠于提起清算之訴的,時效應從“知道清算事由”起算,防止權利濫用。
2. 明確因果關系要件:股東怠于清算賠償之訴須證明“怠于清算→無法清算→債權受損”鏈條,公司早已喪失清償能力的,鏈條斷裂,股東免責。
3. 提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吊銷后應及時申請強制清算,拖延行權將喪失向股東索賠的機會;同時應關注公司資產狀況,避免將執行不能簡單等同于清算不能。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某工程建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判決如下:裁定提審本案,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如下:判決駁回某工程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再【】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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