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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什么是刑法意義的認識錯誤?
蘇義飛律師: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后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刑法中有一句著名的法諺:不知法律不免責,不知事實可辯護。
法律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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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對事實認識錯誤,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認定行為人的罪責。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性質相同的,不能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反之,法律性質不同的,則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可分為:對象錯誤、打擊錯誤、因果關系錯誤、客體錯誤(侵害對象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
參考案例中打擊錯誤認定,意圖傷害甲而實際傷害了乙,造成乙輕傷以上傷害的,應當依法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參考案例中對象認識錯誤認定,債權人為索償債務,將第三人的財物誤認為債務人的財物而加以盜竊,屬于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債務人的財物還是第三人的財物,體現的法益性質相同,屬于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的認識錯誤,對犯罪行為性質不產生實質影響。
(2025年)孫某鋼故意傷害案-實際傷害對象與意圖傷害對象不一致的處理:意圖傷害甲而實際傷害了乙,造成乙輕傷以上傷害的,應當依法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2023年)關某藝盜竊案-為索償債務實施盜竊,誤將非債務人財物作為債務人財物盜竊的,不影響盜竊罪的認定:債權人為索償債務,將第三人的財物誤認為債務人的財物而加以盜竊,屬于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債務人的財物還是第三人的財物,體現的法益性質相同,屬于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的認識錯誤,對犯罪行為性質不產生實質影響。
【第315號】對所盜物品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的應如何處罰:行為人對所盜物品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屬于刑法理論中所講的一種對象認識錯誤。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包括事實認識錯誤和法律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與客觀的事實不一致,主要包括對象認識錯誤、行為性質和手段認識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等等。對象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所認識的行為對象與其行為所實際侵害的對象不相一致。
鑒于被告人沈某某對所盜手表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且所盜手表已追繳并退還失主,其行為屬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對被告人沈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是適當的。
(2023年)翟某林故意傷害案-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報案的行為定性行為人基于認識錯誤而提出的辯解是否系“不如實供述”,可以從以下方面具體分析:一是看行為人是否故意歪曲該事實,二是看該錯誤是否會直接影響到對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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