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的糾紛案件作出裁定。因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及貸款詐騙等刑事犯罪嫌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并將全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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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主張抵押無效 稱丈夫擅自處分共有房產
原告陳某娟訴稱,其與被告唐某華于2013年登記結婚。2019年,唐某華購買了位于南京市棲霞區百水橋南路的一處房產,該房產由唐某華父母長期居住。2024年11月,陳某娟得知唐某華在同年3月將該房產抵押給了被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恒豐銀行南京分行”)。同月,陳某娟與唐某華經法院調解離婚,但房產及抵押問題因涉及第三方未作處理。
陳某娟認為,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唐某華未經其同意擅自抵押,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應屬無效。同時,她指出恒豐銀行南京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未能核實房產真實權利人和實際居住人情況即設立抵押權,不構成善意取得,應滌除抵押權登記。
銀行辯稱系善意第三人 已履行盡職調查
被告唐某華在庭審中承認,涉案房產確系其與陳某娟的夫妻共同財產。他陳述稱,2024年3月因資金需求,通過貸款中介魏守能辦理貸款,對方為其辦理了假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唐某華將相關材料拍照發送給中介后,在對方陪同下前往恒豐銀行南京分行簽訂貸款及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恒豐銀行南京分行則辯稱,其作為善意第三人,已履行盡職調查程序。銀行表示,辦理貸款時案涉房產登記在唐某華一人名下,且唐某華提供了離婚證和離婚協議,銀行據此調取了房產登記信息,并曾前往房產現場查勘,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銀行主張,即便唐某華系無權處分,也不能因此侵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應向唐某華主張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抵押時夫妻關系存續 男方使用虛假材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陳某娟與唐某華登記結婚,直至2024年11月2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期間始終處于夫妻關系存續狀態,無離婚記錄。2024年3月11日,唐某華使用虛假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與恒豐銀行南京分行簽訂《個人授信額度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以涉案房產作為抵押。同年3月15日,雙方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從南京市棲霞區檔案館調取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二人從未辦理過離婚登記。被告恒豐銀行南京分行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并陳述稱,當時并不知曉唐某華提交的材料系偽造,但根據現有證據確實能反映相關材料可能系偽造;貸款中介魏守能并非該行工作人員。
法院認定可能涉刑案 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
棲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唐某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虛假的離婚證、離婚協議等材料與銀行簽訂合同,并用夫妻共同財產設定抵押,可能涉及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及貸款詐騙罪等經濟犯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據此,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駁回原告陳某娟的起訴,并將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如不服本裁定,當事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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