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一起涉食用農產品網絡消費典型案例。消費者石某網購近6000元冬蟲夏草,拆封時發現內里發霉變質,訴請“退一賠十”。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且銷售者提供了檢驗合格報告,盡到了進貨查驗義務,不構成“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仍銷售的主觀故意。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消費者解除合同、退還單盒貨款1992元的訴求,但駁回了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
原告石某于2023年1月在被告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3盒“冬蟲夏草”產品,生產日期2023年1月16日,保質期730天,每盒單價1992元。原告自述將其中2盒作為禮品送出,剩余1盒存放于家中。同年4月,原告拆封剩余1盒準備食用時,發現雖內包裝密封完好,但內部蟲草已全部發霉變質。原告認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被告辯稱,涉案產品系食用農產品,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且已盡到進貨審查義務,產品來源合法,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提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證明已盡到基本審查義務;原告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但未能證明被告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仍銷售。故對十倍懲罰性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但涉案產品在保質期內發霉,存在質量瑕疵,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貨款。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退還一盒貨款199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本案明確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需證明經營者存在“明知”的主觀故意;經營者如能提供檢驗合格報告等證據證明已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則不構成“明知”,無需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也提示經營者應嚴格把控食用農產品質量,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編輯 劉倩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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