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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柯南
□編輯 | 章楠
3月16日,安徽宿州中院二審開庭審理的正觀傳媒名譽權糾紛案,因一審判決書“通篇未指出新聞報道中究竟哪些內容失實”這一致命邏輯黑洞,在傳媒和法律界引發持續震蕩。這起案件的核心,是一家機構媒體依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所作的客觀報道,卻被一審法院認定為侵權。當司法機關以“保護名譽”之名介入新聞報道體系,卻未能回答“報道到底哪里錯了”這一基礎問題時,其判決不僅讓涉事媒體承受不白之冤,更給整個新聞行業帶來一場寒意徹骨的“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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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源于權威司法文書的客觀呈現
涉案報道《追蹤|安徽男子拒絕與前妻復婚 遭前岳父砍殺身亡 兇手被判處死刑》,是一篇典型的案件追蹤報道。它完整記錄了案件時間線:從2021年案發、一審開庭未當庭宣判,到同年12月29日家屬告知收到判決書,報道明確寫明了“法院已經做出判決,兇手宗友全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核心信息。
正觀新聞在《情況說明》中詳細還原了采編流程:記者核驗了起訴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司法文書,報道嚴格執行“三審三校”專業規范,審核意見明確指出“稿件內容以法院一審判決為核心依據,符合新聞采編職業慣例”。報道所依據的,是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正式刑事判決書——這是具有法定公信力的權威信息源,內容客觀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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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論:程序未生效何以推導內容失實
然而,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25)皖1302民初20808號民事判決,卻認定該報道構成名譽侵權。判決的核心邏輯是:報道依據的“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標題及內容中“未明確標注這一關鍵信息”,導致“容易使公眾誤認為兇手已被最終定罪”,進而推定“報道內容失實”。
這一邏輯存在根本性的斷裂。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在其分析文章中指出:“網絡名譽侵權的司法認定規則里,認定名譽侵權的首要前提是行為人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的侵權行為,即存在侮辱、誹謗、捏造歪曲事實等行為。本案媒體的行為顯然不具備該違法性特征。”將“程序上未生效”直接等同于“內容上失實”,實質上是混淆了司法階段性與新聞真實性的本質區別。
更值得追問的是:判決書通篇未指出報道中究竟哪些具體內容“失實”。如果連法院都說不清報道“錯”在哪里,侵權的基礎又何在?
審視:嚴格對照侵權構成要件的全面抗辯
對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和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的規定,名譽權侵權必須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社會評價。而對于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只要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沒有使用侮辱性言辭,且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從網絡名譽侵權的四大構成要件審視本案,媒體的行為完全不滿足侵權成立的標準:
其一,行為無違法性。 媒體報道忠實引用判決書原文,既未捏造任何細節,也未添加侮辱性言辭或歪曲事實,新聞正文中明確點明“一審開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等時間節點,并非誤導公眾將其視為終審判決。
其二,損害后果無證據。 原告未能證明媒體報道存在捏造虛假事實或侮辱誹謗行為,也未能完成舉證責任證明原稿與損害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判決書查明的事實顯示,原告所主張的損害影響主要來自抖音平臺“長江云新聞”“Vista看天下”等其他主體的二次創作和放大傳播,并非正觀傳媒公司原新聞本身。
其三,因果關系不成立。 讓媒體為他人二次傳播承擔連帶后果,違背了侵權構成的因果關系認定邏輯。
其四,主觀無過錯。 媒體的行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主觀上無任何侮辱、誹謗的故意或過失。
視角:律師界對一審判決的系統性質疑
正觀新聞二審代理律師周兆成明確指出:“本案一審判決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到審理程序,存在全方位的根本性錯誤,依法必須予以糾正。”他強調,新聞失實有著嚴格的法定構成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三大核心標準:主觀上存在捏造歪曲事實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存在影響事件定性的核心基本事實嚴重失實;失實內容與當事人名譽受損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關系。本案僅憑所謂的“標題瑕疵”主張報道失實,完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法定要件。
前調查記者、現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在其文章中同樣指出:“本案報道的目的在于讓公眾了解一起嚴重侵害公民生命權的刑事案件,提醒社會反思家庭糾紛背后的悲劇,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所保護的輿論監督范疇。如果法院以‘未明確標注審判階段’為由追究媒體責任,實質上是在給新聞自由套上不必要的枷鎖。”
從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縱向發展來看,一審判決之后的終審二審判決,僅將被告人的量刑從死刑改為死緩,定罪部分維持不變。案件核心事實——被告人殺害他人的行為,始終是經法院確認的法律事實。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完全源于刑事案件本身帶來的刑事責任,而非媒體對一審判決的正常引述。
之憂:模糊判決可能引發的寒蟬效應
這起案件的判決邏輯,引發了新聞界的普遍憂慮。如果此類判決成為常態,媒體今后報道司法案件時勢必縮手縮腳,生怕稍有不慎就背上侵權責任。試想:一審不能報(因未生效),二審不能報(因可能申訴),再審不能報(因可能改判)——這種邏輯推演下去,司法公開將只剩下法院發布的通稿,公眾通過媒體了解司法進程的空間將被極大壓縮。
更值得警惕的是,判決客觀上印證了原告關于“報道干預司法”的指控,將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人為對立起來。胡磊律師指出:“從司法公開的角度看,審判流程的重要節點也需要通過新聞報道讓公眾及時知曉,這本身就是推進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
眾議:輿論監督期待守住法律邊界
正觀新聞案的核心,并非個案的是非,而是如何為法治報道劃定一條清晰、合理的法律邊界。當媒體依據法院判決進行報道,卻反被法院判決侵權時,司法機關需要回答一個根本問題:我們究竟需要什么樣的司法公開與輿論監督?
是允許媒體在遵循職業規范、依據權威信息的前提下,將司法進程及時告知公眾;還是要求媒體只能充當“事后追認”的記錄者,在程序完全終結后才可發聲?答案不言自明。
律媒界呼吁,希望二審法院能撥云見日,厘清“程序狀態”與“內容真實”的本質區別,嚴格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的免責規則,讓客觀報道不再成為被追責的“雷區”。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新聞自由與人格權益的良性平衡,讓公眾在信息透明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為中國新聞業的健康發展守住一道不應失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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