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火鍋店不雅直播事件:法律視角下的公共秩序與行為邊界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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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5日凌晨,長沙解放西路五一商圈某火鍋店門口發生一起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場所不雅直播事件。兩名當事人張某某(男,36歲)、唐某某(女,35歲)在公共場所實施不雅行為并通過直播平臺傳播,引發路人圍觀拍攝、現場秩序混亂。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二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一事件不僅暴露了網絡直播行業的亂象,更引發了公眾對公共場所行為邊界、法律定性以及網絡平臺監管責任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定性:尋釁滋事罪的精準適用
根據警方通報,張某某、唐某某的行為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而非公眾最初猜測的“組織淫穢表演罪”。這一定性體現了法律對行為本質的精準把握。
1.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包括四種情形,其中第四款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中:
場所符合:火鍋店門口屬于開放公共場所,人流量大,是公共秩序的重點保護區域;
行為符合:兩人不僅實施不雅行為,還通過直播吸引圍觀、起哄喧鬧,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的故意;
后果符合:事件引發大量路人聚集拍攝,導致現場交通堵塞、商戶經營受影響,甚至需要警方介入處置,已達到“秩序嚴重混亂”的標準。
2. 為何排除“組織淫穢表演罪”?
組織淫穢表演罪的構成需滿足“組織+表演+牟利”等核心要件:
缺乏組織性: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存在策劃者、組織者或分工協作關系,兩人行為屬于臨時起意;
無表演屬性:淫穢表演需面向公眾刻意展演,具有流程化、舞臺化特征,而本案行為更接近即興式低俗鬧劇;
無牟利目的:警方通報未提及二人通過直播獲利,其行為動機更傾向于博眼球而非商業牟利。
法律定性并非僅憑行為表面“不雅”即歸為涉黃類罪名,而是需綜合行為本質、危害后果及構成要件。本案中,公共秩序的破壞是核心危害,而非淫穢內容的傳播,因此尋釁滋事罪的定性完全合法且精準。
二、網絡直播的雙重風險:技術賦能與法律規制
本案中,直播平臺成為不雅行為傳播的載體,暴露了網絡直播行業的深層問題:
1. 直播平臺的責任邊界
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和《網絡安全法》,直播平臺需履行以下義務:
內容審核義務:對直播內容進行實時監控,發現違法違規信息應立即停止傳輸并采取消除措施;
用戶管理義務:對違規主播采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信息保存義務:記錄直播內容及用戶日志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0日。
本案中,若平臺未盡到審核義務,導致低俗內容廣泛傳播,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第286條之一)。
2. 主播行為的法律紅線
主播在直播中的行為需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
治安處罰:若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可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傳播淫穢信息)或第26條(尋釁滋事)處以拘留或罰款;
刑事追責:若行為引發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或伴隨牟利目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條)。
本案中,兩人通過直播擴大行為影響力,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客觀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刑事追責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三、社會治理的啟示:法治、技術與倫理的協同
1. 強化法律剛性,遏制“流量至上”亂象
近年來,部分主播為吸引流量,不惜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從“罵人直播”到“低俗整活”,再到本案的“不雅直播”,挑戰公序良俗的行為屢禁不止。對此,需:
嚴格執法:對類似事件依法從嚴處理,形成震懾效應;
完善立法:針對網絡直播特性,細化低俗內容認定標準,明確平臺責任邊界;
動態監管:利用AI技術實時監測直播內容,建立“人工+技術”的雙重審核機制。
2. 提升公眾法治意識,共建清朗空間
公眾需認識到:
公共場所不是法外之地:無論線上線下,行為均需遵守法律和道德規范;
流量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博眼球行為若突破底線,必將付出法律代價;
理性圍觀,拒絕傳播:遇到低俗內容應及時報警,而非拍攝傳播擴大影響。
3. 平臺自律與行業規范
直播平臺應:
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用戶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
加強主播教育:通過培訓、考核等方式提升主播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
優化算法推薦:避免向用戶推送低俗內容,營造健康網絡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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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治是維護公共秩序的基石
長沙火鍋店不雅直播事件是一面鏡子,映照出網絡時代公共空間治理的挑戰與機遇。法律的精準定性、平臺的嚴格監管、公眾的理性參與,三者缺一不可。唯有堅持法治原則,平衡技術創新與倫理規范,才能讓網絡空間天朗氣清,讓公共場所秩序井然。這不僅是對個體行為的約束,更是對社會文明進步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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