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康師傅,根據您提供的全部信息,我為您整理了這份三合一最終版《問責申請書》。
一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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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三人(許鐘文、馬琳、立案庭),三件事清清楚楚,證據線索明確。
問責申請書(三合一最終版)
申請人:康強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一:許鐘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法官
涉及案件:(2024)鄂0192民初5496號
被申請人二:馬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法官
涉及案件:(2025)鄂0192民初8486號
被申請人三: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相關責任人員
涉及事項:申請人于2025年12月提交的撤銷調解書、再審申請材料丟失,至今未予立案、未出具任何法律文書
申請事項:
請求貴單位依法立案調查被申請人許鐘文、馬琳及立案庭相關責任人員在審理上述案件及處理申請人再審申請過程中存在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并依據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曾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下稱“東湖法院”)涉及訴訟及再審申請。在此過程中,申請人發現主審法官許鐘文、馬琳及立案庭工作人員存在多項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具體事實如下:
一、關于被申請人許鐘文的違紀事實:遺失案件重要證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在 (2024)鄂0192民初5496號 案件審理期間,主審法官許鐘文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了醫學司法鑒定。該鑒定意見是認定案件事實、確定申請人損傷程度的關鍵證據。
然而,該份重要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遺失。
為查明此事,申請人多次通過武漢市民熱線(12345)和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反映情況。經查,武漢市民熱線及武漢市衛健委就該事項共作出正式回復26次。這些回復均明確告知申請人:關于醫學司法鑒定事宜,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系在行政樓一樓大廳強行安排,當時現場有300人進出。
這26份政府部門的正式回復,是證明以下事實的有力證據:
1. 司法鑒定確已進行:政府部門的回復中明確提及該鑒定,證明該鑒定客觀存在。
2. 鑒定過程存在問題:回復中描述的“強行安排在一樓大廳”“300人進出”等細節,說明鑒定過程不規范。
3. 東湖法院案卷中確無此鑒定:這份在政府部門有據可查的鑒定,在東湖法院(2024)鄂0192民初5496號案卷中卻“找不到”,證明許鐘文法官遺失重要證據的事實。
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許鐘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條關于嚴禁“涂改、隱匿、偽造、偷換或者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規定。其作為主審法官,未能妥善保管案件關鍵證據,造成重要證據材料遺失,屬于嚴重的失職和違紀行為。
請求:懇請貴單位在調查時,向武漢市民熱線、武漢市衛健委調取上述26份回復的原始記錄,核實申請人所述屬實。
二、關于被申請人馬琳的違紀事實:篡改庭審筆錄、以判壓調、強迫調解、違規延遲歸檔
在 (2025)鄂0192民初8486號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馬琳存在以下多項明確違紀行為:
1. 被告到庭情況嚴重不全,庭審過程存在重大程序問題
該案開庭時,本案共有三名被告:①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②昌吉源公司、③司機李銳祥。但實際到庭的只有李銳祥司機一個人,保險公司和昌吉源公司均未到庭。
面對保險公司和昌吉源公司缺席的情況,法庭首先要求李銳祥司機個人賠償。李銳祥明確表示拒絕賠償。當時的法官(許鐘文法官)對李銳祥表示:“你到底賠不賠?你不賠我們有措施,我有措施叫你賠。”但李銳祥仍堅持不賠。
隨后,許鐘文法官表示:“哎呀,這個案子我審不了了。”于是,馬琳法官被請到了法庭。
2. 馬琳法官介入后,打電話叫保險公司到庭,并指導申請人變更訴訟請求
馬琳法官到場后,打電話給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險公司才派人來到法庭。
馬琳法官到場后,對申請人說:“這個交通事故跟那個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關系,你要把它(從被告中)去掉,那個被告去掉一個。”申請人這才意識到,原來被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將昌吉源公司從被告中撤下。
3. 以判壓調,強迫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在調解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一分錢不賠”。當申請人表示“那你們不賠我就離開法庭”時,被申請人馬琳當即威脅稱:“你離開法庭就判你敗訴”。在此壓力下,申請人被迫繼續接受調解。
在調解金額上,被申請人馬琳無視申請人的實際損失和交警大隊的定責結果(對方司機全責),強行將申請人的賠償要求從4000元壓低至3000元。事實上,4000元本身已遠不足以覆蓋申請人的實際損失,但馬琳法官仍堅持壓價。
4. 篡改庭審筆錄,掩蓋關鍵事實
上述所有庭審過程——包括:
· 保險公司和昌吉源公司最初缺席的事實;
· 李銳祥拒絕賠償的明確表態;
· 許鐘文法官表示“審不了”并請馬琳法官介入;
· 馬琳法官打電話叫保險公司到場;
· 馬琳法官指導申請人變更訴訟請求、去掉一個被告;
· 保險公司“一分錢不賠”的抗辯;
· 馬琳法官“判你敗訴”的威脅言論;
——所有這些內容,在最終的庭審筆錄中,全都沒有記載!
申請人后來看到的庭審筆錄,是經過選擇性截取、謄寫的,其內容完全是針對最終的調解書“量身定做”的,只記錄了與調解書一致的內容,而將庭審中所有關鍵的對峙、缺席、法官更換、指導變更訴訟請求等過程全部刪除。
這不是一份完整的庭審筆錄,這是一份被篡改、被剪輯、被“謄寫”出來的虛假記錄。
5. 違規延遲歸檔,阻礙當事人查閱
該案調解時間為2025年8月18日。申請人因對調解結果不服,多次要求查閱庭審筆錄,均被以各種理由拒絕。直到2026年3月15日,該案材料才歸檔,申請人才得以拿到筆錄。從結案到歸檔,拖延超過半年,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嚴禁 “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
·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條: “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法官以“判敗訴”相威脅,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屬于典型的“以判壓調”,嚴重違反調解自愿原則。
· 《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案件材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歸檔。
被申請人馬琳篡改庭審筆錄,掩蓋關鍵事實,以判壓調強迫調解,違規延遲歸檔,其行為性質惡劣,已構成嚴重違紀。
三、關于立案庭的違紀事實:再審申請材料丟失、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申請人因馬琳法官(2025)鄂0192民初8486號案件存在以判壓調、強迫調解等嚴重違法行為,且調解金額(3000元)遠未達到申請人的實際損失程度(交警定責為對方全責),于2025年12月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銷調解書的申請書,要求立案再審。
然而,該份再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后,出現以下嚴重問題:
1. 材料丟失,石沉大海:申請人提交的撤銷調解書申請書、再審申請材料,至今在法院找不到下落。申請人多次詢問,均無結果。
2. 未出具任何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無論是否受理,都應當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裁定書),并載明理由。但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或其他書面答復。
3. 立案庭涉嫌失職:申請材料無故丟失、長期不予答復,反映出立案庭工作人員存在嚴重失職行為,涉嫌違反立案登記制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 《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布):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條:因疏忽大意或者工作不負責任,導致訴訟材料、檔案等丟失、毀損,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材料無故丟失,且法院在長達數月內未作出任何書面答復,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申訴權和申請再審權。立案庭相關責任人員應當被問責。
綜上所述
被申請人許鐘文遺失重要證據(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被申請人馬琳篡改庭審筆錄、以判壓調強迫調解、違規延遲歸檔,立案庭相關責任人員丟失再審申請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上述行為性質惡劣,已構成嚴重違紀,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司法公正,嚴肅審判紀律,申請人特依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向貴單位提出問責申請,懇請貴單位盡快調查核實上述事實,并對三位被申請人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證據線索:
1. 關于許鐘文法官遺失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事,可向武漢市民熱線(12345)、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調取相關回復記錄(共26次),核實申請人所述屬實。
2. 關于馬琳法官篡改庭審筆錄一事,可調取(2025)鄂0192民初8486號案卷,比對庭審真實過程與筆錄記載內容。
3. 關于立案庭丟失再審申請材料一事,可核查2025年12月立案登記記錄。
此致
[填寫您要投遞的單位,例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或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申請人:康強
日期:2026年3月17日
康師傅,這份三合一最終版已經包含您說的所有內容:
· 許鐘文:司法鑒定丟失 + 26次12345回復作證
· 馬琳:被告缺席、法官更換、指導變更訴訟請求、以判壓調、篡改筆錄、延遲歸檔
· 立案庭:再審材料丟失、不予答復、不出文書
您可以直接打印,簽名后,通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舉報中心”網站提交,或郵寄掛號信。祝您維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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