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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某與張某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王某1、王某2(女兒)、王某3(兒子)。
2000年,王某以成本價購買單位公房——一號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另享有二號平房的使用權(無產權)。
張某于2018年去世,未留遺囑;王某于2022年去世,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明確表示:
“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及我可繼承張某的份額,全部由兒子王某3個人繼承。”
王某3長期與父母共同居住,照顧患病雙親十余年。兩位姐姐婚后各自成家,較少參與照料。
父母去世后,王某1、王某2起訴要求:
一號房屋按份共有(兩人各1/8,王某3占3/4);
共同使用二號平房;
王某3支付自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房屋使用費共29,250元(按9000元/月計算)。
王某3辯稱:
有公證遺囑,應依遺囑繼承;
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
房屋應歸其所有,可支付合理補償;
平房非遺產,使用費無法律依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王某3一人所有;
? 王某3向王某1、王某2各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50萬元;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公證遺囑有效,父親份額全歸兒子
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各占1/2;
父親通過公證遺囑將其1/2份額及可繼承母親的部分,全部指定由王某3繼承,合法有效。
2. 兒子盡主要贍養義務,母親遺產可多分
王某3夫婦長期與父母同住,承擔就醫、護理、喪葬等主要責任;
被繼承人回憶錄佐證其付出;
兩位女兒未能提供充分反證;
法院據此酌定王某3在母親遺產中獲得遠超1/3的份額。
3. 房屋判歸一人更利于執行與生活
王某3占絕對多數份額,且無其他住房;
其具備支付能力,同意補償;
判決歸其所有,避免共有僵局。
4. 使用費主張無依據
繼承糾紛未決前,房屋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
王某3作為合法居住人(長期同住+未來繼承人),不構成“無權占有”;
故不支持房屋使用費。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牢牢抓住公證遺囑效力,鎖定父親份額歸屬;
系統舉證“主要贍養義務”:病歷、喪葬票據、回憶錄、居住證明形成完整證據鏈;
強調“共同生活30年”的情感與事實基礎,打動法官心證;
主動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展現誠信,爭取“整套房歸一”判決;
精準反駁“使用費”訴求:指出繼承未決期間不存在“占用”。
重要提醒:
?? 父母想把房留給一個子女?務必做遺囑!
?? 長期照顧父母是多分遺產的法定理由!保留證據!
?? 繼承未決前,居住老房不等于“霸占”,一般不產生使用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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