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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男子趙某在高壓線下釣魚,不幸觸電身亡。家屬索賠百萬,法院最終判決供電公司承擔 30%責任,賠償 34 萬余元。判決一出,評論區瞬間淪為“聲討戰場”,高贊留言滿是質疑與憤怒:
“這法官腦子瓦特了,他作死跟供電公司有啥關系,要火!”
“判決太離譜,沒過錯方賠錢,沒天理啊!”
“電力部門沒錯,憑啥賠?法官這是助長歪風!”
“奇葩判決毀社會風氣!”
“就因為供電公司有錢就這么判?碰上窮單位,家屬只能認倒霉?”
質疑聲鋪天蓋地,核心焦點只有一個:供電公司無過錯,為何要賠錢?法官難道真是糊涂蟲?
今日,我們不妨化身“網絡判官”,深入剖析此案,也審視這些義憤填膺的評論。
一、法律:風險分配而非道德審判
眾多網友秉持樸素道德觀,認為“誰錯誰賠”。趙某無視“高壓危險,禁止釣魚”警示,丟了性命,屬“自甘風險”;供電公司架線合規、警示到位,是“盡到本分”。讓“好人”賠“犯錯者”,有悖天理。
此觀點看似合理,實則是以道德邏輯審視法律問題。法官判案依據是法律條文,而非網絡輿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從事高空、高壓等高度危險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這便是法律界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簡單說,不管供電公司有無過錯,只要事故發生,就需擔責。
法律如此設計,蘊含深刻智慧。
其一,危險源的“受益人”責任。高壓電雖危險,卻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能源。供電公司運營此危險源獲利,風險理應成為經營成本,不能好處獨占、風險轉嫁社會。
其二,舉證能力的不對等。要求受害者家屬證明供電公司違規,幾乎不可能。普通民眾難懂專業線路架設規范。法律通過“無過錯責任”,將舉證負擔從弱勢受害者轉移至經營者,只要發生損害,經營者作為危險源管控者就得擔責。
其三,倒逼安全投入升級。若合規即可免責,經營者僅追求“及格線”。無過錯責任促使他們投入更多成本,將安全標準從 60 分提升至 90 分甚至 100 分,以防意外。
可見,法官判決的首要依據,不是供電公司“做錯什么”,而是其“是什么”——高壓危險源經營者。
二、法官“拉偏架”?30%賠償比例從何而來?
有人質疑:即便無過錯責任,為何只賠 30%,而非 100%?
這涉及法官責任劃分的專業考量。此法官不僅不糊涂,反而展現出極高專業水準。
梳理法官判決邏輯:
先確認供電公司基礎責任(無過錯):依據 1240 條,作為經營者需擔責。
再審查供電公司“加分項”:法官查明,電線高度 8.12 米,遠超國家標準 6.5 米;現場警示牌清晰可見。這表明供電公司不僅無過錯,工作還出色。
最后審查受害人“致命錯誤”: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明顯警示釣魚喪命,屬“重大過失”。
法律天平傾斜:《民法典》1240 條后半句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減輕經營者責任”。
法官最終裁決(自由裁量):既要遵循無過錯責任,又不能讓重大過失者獲全額賠償。于是,權衡后定下 30%賠償比例,供電公司擔 30%,死者擔 70%。
這 30%并非隨意而定,是法官在“無過錯責任”鐵律與“受害人重大過失”事實間,找到的微妙平衡點。有人提議“無過錯責任賠償控制在 10%以內”,看似理性,實則用數字教條取代法律彈性。法律非數學,無法用精確百分比套所有案件。給法官自由裁量空間,正是為在個案中實現最大公正。
三、反對者邏輯漏洞何在?
回看那些憤怒評論,漏洞明顯。
“高速公路出車禍,高速公司也得賠?”此比喻似是而非。高速公路管理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高速公司能證明按時巡邏、路面無問題即可免責,與高壓電“無過錯責任”法律性質不同,不能以此反駁。
“供電公司錢是國有資產,用納稅人錢賠?”此說法法律邏輯混亂。國有資產、納稅人錢是國家與公民宏觀關系,侵權責任是供電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對受害者的民事賠償。不能因是國企就剝奪受害者求償權,也不能因其有錢就多賠,法律面前國企私企責任認定平等。
“判例會引發不法者效仿碰瓷?”此擔憂是對生命和法律的輕視。用命碰高壓線,成本高到無人能承受。且判例明確受害人負 70%主要責任,這是嚴厲警告,而非鼓勵。
四、錢誠益彰,千順萬順:法律,文明的最后防線
被罵“糊涂蟲”的法官,實則以嚴謹判決書維護法治文明底線。
他頂住“死者為大”道德壓力,未讓供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堅守“無過錯責任”法律原則,未讓供電公司因“做得對”完全免責,捍衛受害者基本人權;通過 30%與 70%比例,向全社會宣告:成年人要為自己生命負責,社會“危險源”管理者必須為社會兜底。
那些看似“奇葩”的判決,常因我們習慣用道德直覺判斷,而忽略法律約束直覺、追求深層公平的作用。
回到最初問題:法官是糊涂蟲嗎?
顯然,他清醒無比。糊涂的,或許是尚未讀懂法律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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