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號冀民終219號
甲方與設計公司簽訂設計合同時簽訂了獎勵條款,混凝土與鋼筋量低于合同中約定的經濟指標時給予獎勵。
具體規定: 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了各項經濟指標,如設計未達到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各項經濟指標,甲方公司將給以相應經濟處罰。若設計相關成本超過協議約定的單方控制成本指標,設計方向甲方公司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若設計公司在該基礎上仍有優化,在設計最終成果交付后30日內,雙方可展開設計結算,甲方公司將給予設計公司優化節省部分總造價的30%作為獎勵,所有鋼筋按照4000元/噸,所有混凝土300元/噸計算。
設計公司訴求:
甲方公司支付拖欠優化獎勵費用2055萬元。
甲方公司反訴:
獎勵計算方法有誤,地下室核算指標有誤,混凝土價格有誤應為300元/立方米,鋼筋型號變更不符合獎勵條件。
設計公司采用空心樓板不符合設計要求,業主反應激烈造成封路事件社會影響惡劣,空心樓板修復費用1200萬元材料費及臨時用電費共計損失1500萬元由設計公司承擔。
主張設計公司返還設計費500萬元,給付違約金30萬元問題。恒茂公司主張要求返還的設計費500萬元的構成為:其中117000㎡地下室未予設計,商業綜合體、獨立辦公樓未予設計,三項設計費合計500萬元。
設計公司不配合竣工驗收造成交付延期需承擔損失。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圍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優化獎勵”條款(即節省建安成本的30%作為獎勵)展開的。雙方在“什么該算優化”上產生了根本分歧,主要涉及以下三點:
1. 關于“地下室”與“地下車庫”的指標套用問題
爭議:甲方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地下室”指標(鋼筋/砼含量)是針對有上部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不應套用于沒有上部建筑的“獨立地下車庫”,因為后者荷載小,用高層標準來算節約量不合理。按照市場行情混凝土價格應為300元/立方米,原價格為筆誤。
法院認定:支持甲方公司觀點,扣減獎勵。
法院認為,高層建筑的地下室與獨立地下車庫在“建筑構造的對應性和可比性”上完全不同。高層地下室有上部結構的巨大荷載,而獨立車庫沒有,用高層的指標來算獨立車庫的節約量,會導致鋼筋、混凝土節約比例高達60%-70%,明顯不符合建筑設計常理。因此,一審法院將車庫納入地下室范圍計算獎勵是錯誤的,二審予以糾正,扣減了車庫部分的獎勵款(約1460萬元)。
2. 關于鋼筋型號變更問題(二級鋼 vs 三級鋼)
爭議:甲方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用二級鋼,設計方擅自改用三級鋼,不符合獎勵條件。
法院認定:支持設計方觀點,獎勵有效。
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約定使用二級鋼,但在設計過程中國家出臺了淘汰二級鋼的政策。設計方改用三級鋼且價格相近,并未導致鋼筋用量增加(因為配筋率受最小配筋率控制)。更重要的是,恒茂公司在接收圖紙時并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變更。
3. 關于空心樓板設計及驗收配合問題
爭議:甲方公司認為設計方,設計空心樓板不符合設計要求,且不配合驗收構成違約。
法院認定:不支持甲方公司觀點。
法院認為,空心樓板設計在成果提交時甲方未提出異議,設計公司無責;未驗收的主要原因是恒茂公司對空心樓板進行了“灌漿”處理(屬于設計變更),但未向設計方提供灌漿資料,導致設計方無法驗算結構安全,因此設計方不配合驗收有合理理由,不構成違約。
1500萬元訴求不予支持。
二、 最終判決結果
基于以上認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
獎勵費:由一審判決的 1879.5萬元 變更為 419.3萬元(扣減了獨立地下車庫部分的獎勵約1460萬元)。
鑒定費:維持一審判決,由恒茂公司支付 57.5萬元。
甲方公司的反訴請求:全部駁回(即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設計費、支付違約金等均未獲支持)。
判決結果:部分改判(設計方勝訴,但獎勵金額大幅縮水)。
項目規模及設計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甲方公司委托設計公司承擔項目建筑方案調整優化、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回遷區住宅規劃建筑面積128200㎡、估算設計費256.4萬元,商品住宅規劃建筑面積131600㎡、估算設計費263.2萬元,商業綜合體規劃建筑面積124740㎡、估算設計費249.48萬元,獨立辦公樓規劃建筑面積12800㎡、估算設計費25.6萬元,沿街商業建筑規劃建筑面積34150㎡、估算設計費68.3萬元,獨立商業建筑規劃建筑面積6000㎡、估算設計費12萬元,迎賓樓及配套設施建筑規劃建筑面積4950㎡、估算設計費9.9萬元,地下室(不含人防)規劃建筑面積117000㎡、估算設計費234萬元,合計估算設計費用1118.88萬元。合同價取整為11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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