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出生的女員工張某,在2019年入職某公司,2024年9月,公司以其“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單方面終止了勞動合同。張某不服,認為自己是管理崗位,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歲。她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了一份經公證的公司官網截圖,截圖顯示其被列為“管理人員”。公司辯稱其非管理崗,但未能提供有力反證。
仲裁與法院均認定,官網信息具有證明效力,張某屬于管理崗位。公司在張某未滿55周歲時終止合同,構成違法終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2萬余元及未休年假工資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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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4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8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2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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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50歲女職工“被退休”后向公司索賠
官網一張截圖成關鍵點
張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2019年4月1日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
2024年9月11日,公司以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了勞動合同。
張某認為她為管理崗位,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她支付賠償金。
公司認為張某在公司并非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根據公司的制度,張某也不是管理崗位人員。
張某于2024年9月25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并提交了一張公司官網信息中顯示她是管理人員的截圖及公證書,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8元及2015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工資320169.98元。
當地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8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0382.28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截圖證明張某為管理人員
公司違法,應賠9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官網顯示張某為管理人員,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否認張某為管理崗位,故一審法院對于張某為管理崗予以確認。
公司以張某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依法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予支付張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年休假,公司認為,仲裁支持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期限過長。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尚有2天年假未休。經一審法院核算,仲裁裁決數額并無不當,公司不予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8元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0380.2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對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6)京02民終1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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