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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如此,有些單位涉嫌犯罪后,急于與自然人切割。聲明稱“系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這是掩耳盜鈴,一查就能查的水落石出。綜上,基本可以得出結論:盈科確已涉嫌單位犯罪,但不會依照單位犯罪辦。這樣,可以留有余地,也不傷及無辜。這種辦法,主要是政策上的考慮,是兼顧政策和法律的明智做法。
我前段時間寫了篇文章,認為盈科律所作為單位,已涉嫌構成單位犯罪。有意見提出,律所是合伙人制的,不是法人,所以不能構成單位犯罪。還有意見對單位犯罪認定的實踐難題,比如:單位意志怎么形成,個人行為與單位行為如何區分等,提出疑問。我依照法律規定和實踐做法,結合盈科梅向榮的事,總結出實踐中認定單位犯罪的主導做法,并由此延伸出單位犯罪認定的難題及破解辦法。希望借此為讀者明確單位犯罪的認定與辯護思路。
一是,單位犯罪的實踐多樣性。
相對于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的情況要復雜的多。有的“單位”不是民法上的獨立法人。比如:公司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由他們實施的共同決策、共同受益的行為,是不是單位犯罪?
有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而僅有個人受益。比如:公司董事長決策,把單位的錢據為己有。
有的是經過了單位決策機制,但僅有少部分人受益。比如:單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決策,但僅有少數管理層受益,普通員工不知情也沒有受益。
還有的是單位的決策過程,也就是單位意志怎么形成,沒有證據證明,這能不能否定單位犯罪?
還有的是,上級單位決策,命令下級單位實施,這是上級單位的犯罪,還是下級單位的犯罪?他們間能否形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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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這些情況,是我不查資料、不看案例,僅憑經驗總結出來的。這已經夠復雜了。如果再結合實踐中犯罪活動的復雜多樣來看,單位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會更加復雜。
二是,認定單位犯罪的主線。
在刑法理論上,對犯罪的認定有“四要件”和“三階層”之爭。上學時候,老師是這樣講的;教科書上是這樣寫的。我看時至今日,仍有不少理論和實務界的觀點,把整體的犯罪行為依照理論模型碎片化,再進行逐個碎片要素的具體比對,然后作出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在這個“具體比對”過程中,還又用理論觀點作為判斷標準。
依照上述方法,或者看不清犯罪的整體面貌,導致無法作出精準認定;或者容易陷入教條,導致認定錯誤。
無論是四要件還是三階層,都是根據法條總結出來的理論體系。犯罪的認定,只有一個標準,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刑法理論上的犯罪論體系,對于年輕學生認識“犯罪到底是什么”“與其他違法行為有什么區別”,很有幫助也很有必要。但它們只是認識論上的、理論上的觀點。
真到實踐中,就是緊扣法律和事實兩個層面要素即可。在法律和事實之外,摻雜任何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理論觀點,均背離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嚴格依法辦案的要求。
所以,認定單位犯罪的主線,就是一點:從整體上看,案件是單位的事,還是一兩個人三五個人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的事。“是誰的事”也很好判斷,即“誰受益”。“大家都受益,或者分配方案主要著眼于單位整體,那就是單位犯罪。”“僅有個別人受益,單位只不過是他遮掩犯罪的工具和道貌岸然的幌子,那就是個人犯罪或者個人的共同犯罪。
循著這條主線,去查閱所有的法律規定、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你會發現,它們就是按照這個基層邏輯的。
我常說:“法條會說話。”但你給它能對話的前提是,你倆神交已久,抓住這點,一切法條的理解都迎刃而解;失去這點,永遠也找不準適用依據。
高手看案子,根本不需要逐個比對,三兩分鐘“咂摸咂摸味兒”,就大體知道是不是犯罪,是什么犯罪。在此基礎上,再循著法條比對一下邊邊角角的“細節”,比如:缺少哪個法條要素,導致性質變化;多了哪個量刑情節,導致量刑差別等,結論也就出來了。能形成這種“法商法感”,也是因為抓住了法條自身的精神氣質和法條形成的邏輯主線。
三、單位犯罪認定的難題。
我看網上有不少觀點,總在教條的糾結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單位能否構成單位犯罪?比如:目前炒的火熱的盈科律所是否涉嫌單位犯罪?二是,單位決策過程,也就是單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沒有證據證明,能否否定單位犯罪?三是,單位行為怎么具體認定?比如:盈科律所目前涉及的非吸,到底是梅向榮的個人行為,還是盈科律所的單位行為?
永遠要牢記的兩條斗爭規律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和以無形勝有形。
對于第一個問題,沒有法人資格,當然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要求具有法人資格,才能構成單位犯罪,至少在刑法上沒有任何依據。反過來看,如果要求所有能夠構成單位犯罪的,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不知道多少人會“繞道而行”甚至“彎道超車”,擦上刑法的邊兒就掙大錢。
對于第二個問題,單位意志既可以有正向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反向證據予以推定。也就是,單位意志的證明非常簡單,不存在多大爭論空間。
有正向的證據,比如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紀要等,當然可以證明單位意志的形成。這些證據都沒有,但針對單位主體的分配方案形成了、實施了,“拿錢了”、受益了”,這些都可以反向推定單位意志的形成。
非要要求正向證據,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會導致產生大量實踐認定盲區。這是教條的做法,不符合實踐情況,也不符合斗爭需要,更不可能成為執法司法機關的認定標準。
對于第三個問題,誰受益是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關鍵要素。
單位是個虛擬的人,它的“行為”總要依托具體的、鮮活的、有血有肉的人來實施。所以,所有的單位犯罪,從第一眼的外觀看,都是自然人干的。要求自然人干前,都帶著單位公章、拿著單位文件,既不可能也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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