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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去年爆發多起賴當局高官濫用公務車,帶愛犬美容、看牙醫、理發等狀況,臺北地檢署分他案調查,全案在20日簽結,均查無犯罪事證,無涉刑事不法。對此,曾擔任檢察官逾20年的國民黨民代吳宗憲今質疑,如果一般基層公務員搭公務車去看牙,北檢也會認為這樣“難予苛責”、完全沒問題嗎?
臺北地檢署聲稱,“監委”是因“預算被刪”,公務車油料等費用均需自費,而“監委”都有付費,至于史哲、李進勇是下班“順路”去推拿、買便當,算合理通勤,7名高官均查無犯罪事證,無涉刑事不法,20日簽結全案。
吳宗憲在臉書發文質疑,如果一般基層公務員搭公務車去看牙,事前有先墊付油費等支出,事后有回來繼續辦公,北檢也會認為這樣難予苛責、完全沒問題嗎?請公開告知全臺公務員和納稅人。
吳宗憲強調,刑事簽結,不等于臺監察機構的用車標準合乎“行政公務倫理”,第一,法律責任與公務倫理應分別看待:公務車本身、車輛的保養管理、調派成本,甚至是司機的人力與薪水,全部都是由納稅人的公帑支付,就算自費支付了油錢,不代表公務車就變成了“監委”的私家車,公務資源的“待命”與“便利”絕不是付了油錢就能隨意私用。
吳宗憲指出,第二,廉政不應只有最低的“刑事紅線”,還包括公務紀律、行政倫理,及社會觀感與公信力;第三,法律面前,應當只有一套標準:如果臺監察機構作為“監督全臺公務員”的單位,對待自己人的標準如此寬松,又要如何要求基層公務員廉潔自持?
最后,吳宗憲表示,尊重承辦檢察官的法律判斷,但更在乎法律的一致性,對待自己人,和對待基層,必須有同一套且清楚的標準。否則,人民看到的就不是廉政,而是“雙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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